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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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释义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的规定。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停产停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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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释义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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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释义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规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