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释义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来的;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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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释义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来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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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八条/释义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所负有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印发《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条文解释》的通知,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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