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

  • 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海阳通商株式会社租船纠纷案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告。双方约定:租金每天6200美元,每15天预付一次,同时租船人每月须支付出租人(原告)1000美元的通讯费和1000美元的船上绑扎件补偿费。租期为六加六个月…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