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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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海阳通商株式会社租船纠纷案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告。双方约定:租金每天6200美元,每15天预付一次,同时租船人每月须支付出租人(原告)1000美元的通讯费和1000美元的船上绑扎件补偿费。租期为六加六个月…
「当事人名称」 原告:重庆市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海阳通商株式会社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原告所有的“金满洋” 轮租与被告。双方约定:租金每天6200美元,每15天预付一次,同时租船人每月须支付出租人(原告)1000美元的通讯费和1000美元的船上绑扎件补偿费。租期为六加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