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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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不能的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条)
如何理解“未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含义? (1)当事人未完成举证的情形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办通〔2009〕85号,现已失效)开始实施,首次在国家规章层面对各地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统一规制,但是,该办法只针对司法实务中有关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事项规定了相关计费标准,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案…
如何理解“未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含义? (1)当事人未完成举证的情形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办通〔2009〕85号,现已失效)开始实施,首次在国家规章层面对各地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统一规制,但是,该办法只针对司法实务中有关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事项规定了相关计费标准,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