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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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详细介绍)
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偿或者支付,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条款的义务,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体内容的除外体检不能取代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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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保险理赔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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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本条内容有11个知识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