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劳务派遣规定(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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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身是正式员工,却在公司的“强迫”、“欺骗”下与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回原单位继续工作,这就是被劳务派遣,是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

虽然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短期之内可能没有任何变化,但我们却从正式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员工,虽然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却不包括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并且更容易被公司“辞退”。

【2种情形的不同处理结果】

1.公司自设或合伙设立劳务派遣公司

这种情形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劳务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的假派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在职员工被派遣本质上是要先和公司(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根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

所以需要用工单位先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让员工同意“被派遣”的经济补偿金,之后员工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回原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或是员工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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