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预付卡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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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多用途预付卡,持卡人可以持有该卡,向发卡人之外的多家商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而无需现实的货币支付。表面上看,多用途预付卡代替了货币支付,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似乎构成了代币票券和非法集资。但因为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并非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因此,需要对多用途预付卡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后再来评判其合法性问题。

在以多用途预付卡进行消费的行为中,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预付卡的买卖法律关系,即消费者向发卡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发卡人向消费者发行或出售预付卡这种支付工具;二、买卖法律关系,即消费者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三、消费者指令发卡人向卖方进行付款的法律关系。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并没有直接向卖方支付货币;也没有将预付卡作为一种货币替代物交付给卖方;只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向发卡人发出指令要求发卡人向买卖关系中的卖方支付相应价款。因此,消费者刷卡消费或者进行买卖的过程,并不是交付代币票券(预付卡)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过程,而是指令第三方付款交换商品或服务的过程。其本质上是第三方支付问题而非代币票券问题。

正如支付宝因获得央行的准许而成为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方一样,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人必须取得央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方能从事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即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提供商赚取相应收益。

再者,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只是第三方支付业务,发行人虽然可能存在收取消费者相应款项的情形,但是该收取相应款项的行为是在获得央行准许进行支付业务的基础上,为了代替消费者进行支付所必须的对应行为,不属于承诺还本付息的吸收存款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多用途预付卡其实质上是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在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其并没有违反关于代币票券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预付卡使用规范)

国企发购物卡有什么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第二条、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

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单一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它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另一类就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

《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更新,传统的商业营销模式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取而代之的是服务场所的一体化、营销模式的多元化、支付手段的便捷化。

“商业预付卡”就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应运而生,并因具有办理简单、使用方便、转让自由、记账灵活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喜欢。

毋庸置疑,商业预付卡成了人们日常消费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同时商业预付卡给商业和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

但不容忽视的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和企业利益的驱动,加之市场监管不力、财税政策不明,使得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在财务、税务方面既有“空”可钻,又留下了诸多隐患,增加了企业违反财税政策的风险。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多年,先后参与了多家商场超市及各类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对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论文仅对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发票管理、收入确认、沉淀资金管理、营销促销活动中涉税事项等相关财税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证。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

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

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

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收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

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

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

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

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

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

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

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

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的发票用于税前抵扣。

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缴。

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

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

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常征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

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

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

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

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

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

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

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

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

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

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

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

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

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

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的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的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的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

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

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2] 罗维芬.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处理及思考[J].财会学习,2012(03).

[3] 蔡雪晴.商业企业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财税分析[J].时代金融,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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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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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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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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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退休职工涨工资最新消息(今年退休工人涨工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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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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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邮政法实施细则(新邮政法实施细则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城市新…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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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及其权限是什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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