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电话号码)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中国有几个海事法院?都有哪些?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电话号码)

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

滞箱费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进行计算,不适用减损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当承运人重新获得集装箱的使用或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不能无限期计算。承运人在货方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毁约之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赔实际损失或在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有效从而继续请求滞箱费。那么,下面是由yjbys凶案编为大家整理的货代滞箱费纠纷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案情介绍

托运人Cottonnex Anstalt委托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公司将35个40英尺高箱的原棉从中东港口经海路运输到孟加拉国的吉大港。

货物分3批装运,共签发了5套提单,分别于2011年5月13日、5月20日和6月27日在吉大港卸载。原棉的市场价格骤降,收货人不提货,也没有任何人主张提货。诉讼时货物仍未拆箱滞留在吉大港。

2011年6月6日,收货人在孟家拉国高等法院提起针对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诉讼程序,试图阻止信用证下付款。2011年6月15日,法院作出中间禁令,限制发证行对信用证承兑。

事实上,2011年5月23日,托运人已收到前2批货物(前4套提单)信用证项下的货款。2013年1月30日,保兑行向托运人支付了第3批货物(第5套提单)货款。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致函承运人,声称因货款已支付,所以其对货物不再有合法所有权。

2012年1月承运人提议将集装箱卖给托运人。该提议在承运人于2012年2月2日发送给托运人的邮件中有提及,“我方已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购买我们的集装箱并且付清到目前为止的滞箱费。”托运人认为定价太高,拒绝了该提议。

孟加拉国海关当局明确表示,没有法院命令,禁止任何人将集装箱从现有的存放堆场移动。

提单约定卸货港免费期为14天。运价表约定,免费期届满后前10天每天每箱10美元;接下来10天每天每箱18美元;随后每天每箱24美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任何时间在吉大港立即购买到替代集装箱的成本为每个3262美元或更少。

2013年6月10日,承运人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托运人支付至起诉时的滞箱费577184美元,及继续以每天840美元的标准累增滞箱费。

托运人抗辩:托运人不再享有货物所有权,只有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承运人指定卸货港还箱地点是货方还箱义务开始的前提,因此滞箱费并未起算;承运人并未采取拆箱或购买替代箱等合理措施减损;2011年底或2012年初时,托运人无力或(实际上和/或预期上)不能提取集装箱已构成毁约,因此支付滞箱费义务终止。

二、高等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指出,各方均没有援引诉讼请求为滞箱费的判例,并认为在不构成惩罚金条款的情况下,提单第14.8条是类似航次租约下由于承租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装卸货而就迟延给予船舶所有人“滞期费”的约定损失赔偿条款(liquidateddamages clause)。无论是基于特定日期后承运人事实上并未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基于若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则不会产生这些经济损失,都不存在减少该赔偿数额的争议。

根据提单对“货方”的定义及第2条关于货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托运人应承担提单证明的合同下“货方”的全部责任。

承运人指定卸货港还箱地点并不是货方还箱义务开始的前提。滞箱费持续计算至货方返还集装箱或承运人拆箱或合同终止。

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明显毁约,因其不可能提取货物及迟延提取货物的期间过长以致阻碍合同商业目的实现。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保持合同有效和请求滞箱费的权利取决于其这么做是否具有合法利益。鉴于滞箱费条款的正当的目的是计算货方迟延归还集装箱所致的损失,若显然未遭受损失,仅为了请求滞箱费而保持合同有效,则该行为不具有合法利益。在2011年9月27日,承运人因集装箱在吉大港滞留而遭受经济损失无任何根据,此时保持合同有效的唯一目的是请求滞箱费,该行为是完全不合理的。

如果我认为承运人保持合同有效的权利是无限制的,那么我也应该判定该条款是惩罚金而不可实施,原因是,基于补偿原理,甚至在任何理性的承运人都不会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允许滞箱费无限制赔付的条款无疑是不合法的。

因此,判决承运人有权利获得自其请求的日期开始至2011年9月27日止以请求的费率计算的滞箱费。

三、英国上诉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至2011年9月27日,集装箱迟延归还时间相对较短时间,不足以使得合同商业目的落空。到2012年2月初,迟延又持续了四个月。2012年2月2日承运人为解决僵局向托运人发出出卖集装箱的要约,但要约被拒。此时,合同商业目的显然落空。该买卖本可以解除托运人归还集装箱的义务及仍待履行的运输合同下的最终义务。因此,托运人毁约应从2012年2月2日开始。

承运人是否必须接受毁约从而使得合同终止?上诉法院认同毁约并不使合同下的原义务自动终止,而是给予守约方选择接受毁约并终止合同索赔损失,或确认合同有效继续索赔滞箱费的权利。但,一旦合同商业目的落空,合同不可能进一步履行,就好像托运人或其他责任承担主体已损坏了集装箱,守约方就不再有确认合同的选择权。

因此,判决承运人有权利获得自其请求的日期开始至2012年2月1日止以请求的费率计算的滞箱费。在此之后,托运人赔偿承运人每个集装箱3262美元损失。

四、英国两级法院判决评析

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结论都认为滞箱费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停止计算。但在两个主要问题上,上诉法院的意见与高等法院的观点不一样。

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托运人何时的哪些行为构成毁约。高等法院认为2011年9月27日,托运人致函给承运人的信件表明其明显毁约,因其不可能提取货物及迟延提取货物的期间过长以致阻碍合同商业目的实现。上诉法院并不认可该信件表明托运人不愿提取货物,且迟延的期间相对较短不足以使得合同商业目的落空。

其次是一个法律问题,当判断托运人的行为构成毁约后,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享有选择确认合同继续有效的权利。高等法院认为,承运人享有此权利,但因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有效没有合法利益,因而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滞箱费只能计算至毁约之日。上诉法院认为,当毁约导致合同商业目的落空时,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已为不可能,守约方就不再有确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因此只能接受毁约和索赔损失。

五、对比中国法下裁判理念

滞箱费纠纷在中国海事审判实践中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下高频常发的一类纠纷,但长期以来,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院对滞箱费的法律性质、承运人是否有减损义务、滞箱费如何计算、是否调整额度等都存在不一样的认识。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展示了英国法下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值得我们关注。

(一)关于滞箱费的法律性质

英国两级法院的判决书认为承运人在运价表中约定的每日支付一定数额的’滞箱费条款为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目的是,当货方未在约定的免费期内归还集装箱给承运人时,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数额。

我国司法界对于滞箱费性质的认识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是三种:违约损失、违约金和租金。笔者所在的广州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倾向于认为:承运人将其集装箱提供给货主装货,只是出于顺利完成其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义务的考虑,这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箱也是为了保证运输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承运人完成运输协议项下的运输义务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再占用集装箱显然是不合理的,应当归还集装箱,这也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应承担的附随义务。[1]若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及时归还集装箱,就违反了运输合同的这一附随义务,应当承担《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滞箱费属于一种违约损失。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③]中认可了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的观点。

(二)关于承运人是否有减损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滞箱费条款是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一旦滞箱费开始起算,无论承运人事实上是否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若承运人采取合理措施减损(拆箱或购买替代箱)则不会产生这些经济损失,都不存在减少该赔偿数额的争议。换言之,滞箱费不能因为适用减损原则而停止计算。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上诉案件中无需对减损原则是否适用给出最终结论,但暂时的观点是高等法院的判断是对的。提单第14.8条款,超出免费期归还集装箱的迟延都将剥夺承运人对可赢利动产的使用,进而导致损失。滞箱费率的共识是建立在其可就上述损失进行充分补偿的设想上。这些集装箱并不仅仅因为承运人为满足其他特定需求而获取了更多集装箱就变得不再有可赢利性。托运人认为承运人应购买替代箱减损的抗辩是假设承运人获取的任何集装箱,无论是否为了立即需要额外空间,都应视为托运人继续滞留集装箱的替代箱,这是不对的。承运人可能仅是单纯地增加了其库存。仅在合同终止且原集装箱未归还的情况下,新买箱才可能是真正的替代箱。

中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在案件[④]中认为无人提取货物,滞箱费持续计算,不存在承运人减损的义务问题。但大多数法院基于滞箱费属于违约损失的认定,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承运人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滞箱费纠纷中,通常理解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包括:及时拆箱、租箱或购置替代箱等,与英国判决中提到的“减损义务”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至于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何时开始及内容,各法院的理解不一,呈现多样化。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滞箱费达到1.5个[⑤]或2个[2][⑥]同类型新箱的市场价值为限来界定承运人应开始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时间。也有法院[⑦]认为承运人有理由确信货方不可能再行使对货物的权利时开始有义务进行减损或再给予合理的货物处理时间。广州海事法院的既往判决[⑧]多认为,自滞箱费达到1个同类型新箱市场价时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开始,且此观点在航运实践中也逐渐得到各航运公司的重视。在此司法理念下,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内容为购置同类型新箱。原因在于:滞箱费的主要作用体现在督促用箱人及时返回集装箱,避免影响承运人对箱源的分配及运转安排,造成承运人经营成本增加。那么,承运人通过重新购置新箱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集装箱被长期占用造成的营业损失(如果有的话),是承运人作为非违约方的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的方式,而且购置替代箱与阶梯式递增计算的滞箱费相比,相对公平,亦在货方可预见的损失范围之内。有必要说明的是,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内部调剂、向外租赁或购买集装箱,为什么是购买集装箱?因为承运人实际损失(如果有的话)难以计算的前提下,承运人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如报废箱的数目、市场行情等进行综合判断租或买。这是审判机构无法也不宜事先设定的纯粹而灵活的商业决定,但从平衡承运人和货方的角度考虑,货方所能预见到的顶格赔偿就是购买同类型的箱。为什么是新箱?因为运输流转时,重视的是集装箱能否满足货运要求而不是新旧程度,对货方而言,其预期是最多赔偿一个新箱。

(三)关于承担滞箱费的责任主体

英国法下,看合同约定。在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应由谁承担滞箱费这个问题出现在英国高等法院一审程序中。从判决来看,英国法下更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自由约定。高等法院的里盖特法官从提单第2条约定的货方对承运人的连带责任推出,托运人应承担提单证明的合同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货物接收人以及拥有、享有或声称占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任何人,或代表该人行事的任何人”(货方)的全部责任,包括第14.8条下支付滞箱费的义务。这充分尊重了合同约定,但如果承运人起诉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下买方(即使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者如本案的情况也是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但并没有主张提货),依照本案判决逻辑,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法下,重视法律规定。中国司法实践似乎并没有特别重视合同是否有约定所有“货方”向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我国《海商法》第4章分散性地规定了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的责任,而根据《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适用的,违反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遗憾的是,无人提货时滞箱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一个难点:我国《海商法》第86条和第88条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仅明确托运人应该承担责任,但收货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理解不一。

从广州海事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倾向于认为,在无人提货时,仅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托运人和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收货人是托运人在贸易合同中选择的,货到卸货港后,无人提取货物,运输关系尚未终止,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主张卸货港发生的费用,包括滞箱费。更何况,中国法下关于“收货人”身份的确认是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的。[3]收货人承担义务的前提是其主动表明收货人身份,并向承运人主张提货,只有其主张了提货的权利,法律才要求其提货及承担还箱义务。而且,在某一具体的合同关系中,特别是集装箱运输,除非托运人同时也是收货人,否则托运人就应当对其所指定的收货人的真实存在和在卸货港提取货物向承运人承担默示担保义务[⑨]。因此,在无人提货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或联系不到收货人,或不是合法的收货人或联系到收货人但其并不主张提货,托运人理应承担其选择收货人不当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这也符合审判实践。当然,在收货人主动表明身份并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后,无论随后其是否按时提货抑或未能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提取货物,抑或拒绝提货,滞箱费的承担均与托运人无关,因为收货人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理应履行与之相关的运输合同下的义务。

由此可见,在卸货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仅向托运人提起诉讼主张滞箱费时,英国法院和我国法院可能都会认定托运人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但在判定是否为唯一责任主体时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

(四)滞箱费条款是否具有惩罚性

英国法下,滞箱费条款没有惩罚性。在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中,里盖特法官从the Makdessi案判决书及其引用的判例中抽取几个关于惩罚金条款的关键原则:(1)惩罚金是合同条款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一笔款项,其目的是阻止违约,保障合同履行。(2)款项是否是惩罚金这个问题取决于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情形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3)主张款项是惩罚金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在判定商业合同的某条款属于惩罚金条款前应非常谨慎。(4)款项如果是“真正的预先估计的损失”,即,其目的是对违约引起的损失提供赔偿,则不属于惩罚金。(5)一笔款项并不仅仅因为在多种情况下都应支付,且在其中某些情况下支付数额超过或可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就属于惩罚金。但是,若在所有或多数或某一重要类别的情况下,该笔费用过大且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可能造成的最大程度的损失)完全不成比例,这可能表明其属于惩罚金。(6)近来判例表明,即使支付款项并不是普通法下可作为违约赔偿得到救济的“真正的预先估计的损失”,若存在商业合理性就不会被认定为惩罚金。这个合理性可能在于有利于提前明确知晓违约的经济后果和避免争议。(7)最后,核心问题是,支付条款是否因约定的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相比过高,且没有足够的商业正当性而不合理。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如果滞箱费条款给予承运人无限制的权利来忽视托运人毁约的事实及请求无限期的滞箱费,该条款是惩罚金。如果是惩罚金,则该条款不可实施。但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有无限制的权利。

英国上诉法院认同高等法院关于承运人并没有无限制的权利确认合同有效及请求无限期的滞箱费的观点,但认为本案根本就不会产生滞箱费是否具有惩罚性的疑问。从未有人认为,航次租船合同下以每日费率支付滞期费的条款仅因为没有明确限制承租人责任期间就具有惩罚性。正如里盖特法官的观点,在个案中,法律基本原则已限制了承租人责任范围。

中国司法审判实践普遍认为滞箱费的收取具有惩罚性,并不符合我国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如果滞箱费的收取完全不考虑承运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大小,对于货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司法实践通常以此作为调整滞箱费金额的理由之一。

(五)关于滞箱费何时停止计算

英国法院和我国法院都认为,只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在免费期内归还集装箱的义务,滞箱费自免费期届满开始起算。但除了集装箱重新置于承运人使用外,在滞箱费何时停止计算的问题上观点存在极大的不同。

英国法下,滞箱费在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英国高等法院认为,除了集装箱归还或拆箱以外,滞箱费在合同终止时停止计算。当托运人毁约时,若承运人选择终止合同时滞箱费停止计算,但托运人有义务赔偿因合同终止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这类损失的计算并无限制,因此适用减损原则);若承运人选择继续保持合同有效则滞箱费继续计算。英国上诉法院同样认为滞箱费在守约方选择接受毁约时停止计算,不过毁约导致合同商业目的落空时,承运人只能选择接受毁约。

中国法院认为,滞箱费从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开始时停止计算。滞箱费的计算受限于违约方“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因此,法院对过高的滞箱费进行调整,如上文提到,司法实践中对于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何时开始及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广州海事法院倾向于认为当滞箱费金额达到1个同类型新箱市场价时,承运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开始,随后产生的滞箱费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主张“即使集装箱未归还,支付滞箱费的义务在特定期间后停止”的观点,在英国法下基于可推出合同义务终止的法律原则,在中国法下是基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

六、结论

英国上诉法院和我国法院对滞箱费纠纷的审判逻辑都是依据各国法律渊源做出的,共性之处在于都认为滞箱费不可以无限期计算下去,不同的是,英美法的思路是判断合同义务终止的时间,中国法下则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失受限于“可预见规则”和“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的规定,从承运人具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角度来阻止滞箱费无限期计算下去。相较之下,英美法下更加重视合同自由约定,无论是责任主体还是赔偿额度,都更有利于承运人滞箱费的诉求。

参考文献:

[①]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EWCACiv 789,该案由Lord JusticeMoore-Bick, Lord Justice Tomlinson 和Mr. Justice Keehan于2016年5月25日开庭审理,2016年7月27日作出判决。本案一审索引号为[2015] EWHC 283(Comm.),由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的里盖特法官(Mr. Justice Leggatt)于2014年12月1日和2日审理,判决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

[②]英文原文为“container demurrage”,在中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多称之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行文方便,本文统一为“滞箱费”。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作出日2015年11月26日。

[④]青岛海事法院(200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改判。

[⑤]如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⑥]谢晨,季刚,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实践问题研究》,载于上海海事法院《调研与参考》2015年第1期,第31页,该文“建议以该两个月合理期限产生的超期使用费加上承运人购置新箱的费用,即一个新箱市场价格的两倍作为超期使用费的赔偿限额。”

[⑦]如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青岛海事法院(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⑧]比如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广州海事法院(2012)广海法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

[⑨]厦门海事法院(2004)厦海法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

[1]司玉琢编.《海商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161。

[2]谢晨,季刚,方懿,王寰瑾,唐沁.《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实践问题研究》,上海海事法院《调研与参考》,2015年第1期,第31页。

[3]司玉琢编.《海商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124。

广州海事法院怎么样?

广州海事法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州海事法院更多信息和资讯。

南洲路海事法院怎么去

公交线路:地铁2号线 → 762路,全程约13.6公里

1、从广州站步行约580米,到达广州火车站

2、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10站, 到达南洲站

3、步行约110米,到达海珠客运站总站

4、乘坐762路,经过2站, 到达沥滘站

5、步行约100米,到达南洲路863号广州海事法院

哪几个省市有海事法院

我国有十个海事法院。它们及其管辖范围分别为:

一、北海海事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和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内,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洲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云南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大连海事法院(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黑龙江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广州海事法院(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该法院在三亚、洋浦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宁波海事法院(浙江全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该法院在温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青岛海事法院(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该法院在连云港市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6月20日最新通知,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案管辖。

八、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该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九、武汉海事法院[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江支流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但审理应适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厦门海事法院[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该法院在福州设立派出法庭)。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95191.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6年10月3日 12:15:47
下一篇 2026年10月3日 12:19:48

相关推荐

  • 法院起诉程序(法院起诉程序及费用)

    法院起诉流程 法院民事起诉的流程为: 1、先通过一审程序,原告递交起诉书送达被告处; 2、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若未在有效时期内递交答辩状,也不影响审理; 3、在开庭审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发布公告; 4、法庭在调查阶段,根据原被告出示的书面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

    2026年10月10日
    300
  • 承包合同书范本(山场承包合同书范本)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范本3篇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村建房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那么农村建房 承包合同 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房承包合同 范文 ,感谢您的欣赏。 农村建房承包 合同范本 1 甲方: 家住 市 镇 村 乙方: 家住 市 镇 村 甲方拟在东阳市千祥镇 村…

    2026年10月10日
    200
  • 民法典系(民法典与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施工合同协议的简单介绍

    施工合同协议书通用版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 ,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更多施工 合同范本 点击“ 合同范本 ”查看。 施工合同 协议书 通用版1 供方: 一工厂地址: 二工厂地址: 商务部地址:邮编…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合作合同书样本(合作合同书样本图片)

    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大全 现在是合作共赢的时代。当然有合作,也会有竞争,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非常有必要签订合同!那双方合作合同怎么写?以下是为您整理的合作合同 协议书 范本大全,供您参考! ▼▼目录▼▼ ★★  品牌合作合同范本   ★★ ★★  教育培训合作合同   ★★ ★★  公司合作合同模板 …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家具销售合同范本(家具销售合同样本)

    全屋定制销售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范本(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全屋定制销售合同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根据…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供水民法典(民法典自来水收费)

    民法典关于二次供水规定 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用户或自用的形式。二次供水主要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缺乏,保障寓居、生活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杭州市劳动合同(杭州市劳动合同标准文本)

    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没有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到有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26年10月10日
    200
  •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文)

    个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5篇 个人商品房买卖 合同范本 1 出售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关于购房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面积以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准),以总价人民币万元整()出售给乙方(…

    2026年10月10日
    200
  • 河道清淤合同(河道清淤工程合同签订范文)

    河道清淤承包合同样板5篇(2022) 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河道清淤 承包合同 ,更多河道清淤承包合同样板点击“ 合同模板 ”查看。 河道清淤承包合同样板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2026年10月10日
    000
  • 合同印花税税率(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

    合同印花税税率是什么 合同类型不同,印花税税率也是不一样的,介绍几种常见的合同印花税税率: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03%贴花。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03%贴花。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

    2026年10月10日
    000
  •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范本精选)

    货物运输合同书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合同书范本1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法院离婚程序(法院离婚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法院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起诉书)一式两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如丢失去结婚所在区档案馆开取结婚证明材料)。3、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双方财产分割清单,包括财产名称,价值、数量。 (二)立案及审理过程 1、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缴纳诉讼费。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北京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如何写 房屋租赁合同 简单范本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1、该房屋位于,房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质量良好。 2、租赁期共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交纳期限为每个月交…

    2026年10月10日
    200
  • 民法典效率(民法典效率待定)

    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什么区别? 法律效率与法律效力有以下区别:定义不同;时间效力不同;所属的层面不同。 法律分析 时间效力不同: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实施是否给人们或社会带来某种有效的利益和好处,是否满足了人们或社会的某种需要或目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层面不同:从宏观层面看,法律效…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微信(民法典微信转账记录)

    微信是否属于书面沟通的一种呢? 在现实生活中,微信是最常用的聊天工具,而微信的聊天内容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属于证据的一种,所以用微信聊天时要注意内容,那么微信聊天属于书面形式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微信聊天属于书面形式吗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

    2026年10月10日
    000
  • 民法典舞蹈(法制歌曲舞蹈)

    民法典对广场舞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全面实施,其中“私人生活安宁”被视为隐私权,如果跳广场舞扰民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居民可以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会业主委员会反应,实在不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民法典 从个人生活习气上来说,9点之后大多数人都准备休息,不能…

    2026年10月10日
    000
  • 临时工合同的简单介绍

    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样本 临时工就是暂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临时工指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续可能,但要有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面是我收集的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样本1】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1 根…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范文)

    起诉前如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如下内容:首先提出申请的人员必须要是当事人或者其相关代理人。其次必须要提交相关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该线索应当与相关证据有实质性的联系。缴纳给人民法院收…

    2026年10月10日
    100
  • 民法典规定旅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客应当)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吗?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

    2026年10月10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