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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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范文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对于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具有规定的写作模板 范文 。以下是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模板篇 一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模板篇二

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x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

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移动充值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代理人吴明,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公司经理典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2009年3月,原告xx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一张30元的手机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充值卡中以上两条条款为不平等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时间,损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此两条为无效条款。

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辩称 我方在原告购买之前已经做出说明,做到了告之义务,而对方依然购买并且使用移动充值卡,同时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07661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终字第0544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原告要求确认充值卡后有关有效期限制的条款违法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以“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裁定驳回起诉,借以证明是否应当设定有效期的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且有相关判例证实。并且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全国智能网预付费业务SIM卡和充值卡管理办法(暂行)》,借以证明被告对话费有效期进行限制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设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还有中国移动通信宣传册一本,其中宣传册第7页有关于银联卡充值和有效期的介绍说明,借以证明关于有效期的限制被告向原告进行了告知

经审理查明 原告xx对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购买一张30元充值卡,卡背面有相关说明条款,其中有两条是“请在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原告请求本院认定此两条条款为无效条款一案,原告诉称此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后查明被告辩称此案“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引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朱福祥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其他 服务合同 纠纷,两级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朱福祥主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以及“中国移动保留对本卡使用的最终解释权”之条款

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上述条款违法的诉讼,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起诉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了朱福祥的起诉。 上述事实,原告xx和被告中国移动河北分公司提供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诉讼不属于民事主体法律关系 诉讼费用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

审判员 xx

判员 xx

20xx年11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一)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

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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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怎么写?

一、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怎么写? 在书写一审民事判决书时,撰写人应当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诉讼 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 诉讼费用 的负担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内容。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 代理 人冯××,××市 ×× 律师 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 拆迁 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 安置房 ,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 拆迁补偿协议 。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二、什么是第一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规定是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院的审判人员需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审判,双方当事人也应当准确表述事实,杜绝出现以假乱真、隐瞒事实的举动,若是发现将会追究违法方的法律责任。同时民事诉讼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需要的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什么是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它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生效时间是什么意思

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1、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一审判决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之日起,15日内双方均未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书生效;

2、二审民事判决书自当事人签收起,立即生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使得判决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那么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怎么解决?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1

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争议焦点关系到裁判文书说理的着力点,一篇文章争议焦点归纳的到位,裁判文书说理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反之,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或者不到位,裁判文书就有可能说理偏颇、无的放矢。

一、有与无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因此,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写作的必然性要求。

总体上,在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案件的复杂、难易是相关的,案情复杂的、法律适用较为疑难的,为了深入分析应当列出争议焦点,反之,可以不列。具体上说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属于法律事实确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行为或生效要件的争议可提;而对于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争议不提,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不提,证据证明力足够充分的事项不提。

二、大与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题目一样,争议焦点也存在大小的问题,如果问题归纳过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请求”列为争议焦点,就失去了争议焦点的意义;而如果问题太小,事无巨细,就会使整篇裁判文书杂乱无章。因此,在归纳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时,要仔细斟酌,做到归纳争议焦点大小适度,恰到好处;通过明确争点,逐点攻破,法理自明。

确定争议焦点大与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结合被告的抗辩意见认真结合诉讼请求,将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邝某某诉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剥夺被告的继承权;(2)由两原告继承邝某某丙相应的遗产。”根据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将原、被告争议焦点列为四点: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

3、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从而应被剥夺继承权。此四项争议焦点均与原告诉讼请求息息相关,每一项都可决定是否应剥夺继承权,增强了本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

三、主与次

关于争议焦点的主与次问题很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尽管同属于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会有所侧重、主次之分。有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有的争议焦点只关系到支持诉请多与少的问题;有的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比较大,而有的争议焦点则是大问题的一个小方面;

有的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性问题,需要浓墨重笔,而有的比较浅显简单,可以一带而过。因此,争议焦点在排列的先后上,说理的繁简上也会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二是如何定罪处罚。其中,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及如何定罪处罚应属于争议焦点的两项大问题,而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则是捅刺行为的性质中的三个小问题。裁判文书通过区分问题的大小与包含关系,使裁判说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2

判决时遗漏连带责任者的补救

即,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判决书遗漏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者,造成无法执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比如,甲乙双方于20xx年签订合同,合同价款70万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获得的利益,由该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诉时,诉状没有将王某的妻子李某列为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某名下财产为零,没有执行能力。

同时发现李某名下财产众多,且李某的财产是因两人20xx年离婚而分得的财产。

两人是在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协议离婚析产的。

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决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执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得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请再审,即便申请,法院也没有必要提起再审。

但是,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必须有一个补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仅列上次遗漏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与案涉合同有无直接关联(利害关系)。

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3

解读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程序实际上是对一审裁判的再评价,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一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论证逻辑,就很难准确判断一审裁判所存在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法在二审程序中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进而实现诉讼逆转。而一审判决书是一审法官裁判思路和论证逻辑的主要载体。

因此,要想在二审程序中对己方不利的案件进行权利救济,首要的工作便是读懂并解构一审判决书。至于具体的方式方法,那是仁者见仁,各人有各人的研读习惯、解构方法,笔者就此谈点个人体会。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结果大部分以判决书的方式呈现,但也有部分审理结果系以裁定书的方式呈现,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只是,判决书较之裁定书内容更为丰富,分析更具价值,故全文均以判决书为分析对象。

一、姿势:中立研读+依次解构

基于上诉人的定位,有的代理人很着急,一上来就基于批判的’立场,拿着显微镜去照一审判决书,生怕遗漏了任何一个小瑕疵。这样的心态,固然可以找出裁判文书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往往不能很好地理解一审裁判的逻辑、背后的原因,影响了正确全面理解一审裁判,以致不能基于全局提起上诉。

相反,采取中立、不带偏见的态度,有利于在整体上理解一审裁判。但是,始终中立,显然和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截然不符,而且不容易发掘一审存在的问题。

可见,带着立场,抑或始终中立,都不是研读一审判决书的恰当方式。笔者认为,恰当的姿势是:先中立、不带偏见地去理解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在充分掌握一审判决书的内容、逻辑后,再去解构一审裁判。

二、中立研读:倒着看

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主文、判决结果、尾部四大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包括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证、事实认定、本院认为等部分;判决结果,即法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尾部,写明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笔者的体会是,如果按照上述顺序顺着读,只能获得个大概的认识,对文书的理解不深刻。如果按照下列顺序从后向前地阅读判决,并逐步拆解,效果比较好。

先看判项和诉辩主张, 这样就会对哪些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哪些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一目了然,同时也能发现原审判决有无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再查“本院认为”部分, 了解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是什么。在看的过程中,力求将法官的论证过程完整呈现,并对其作出分析,找出疑点、问题,以及相关线索。

最后依次查看“本院查明”部分、“双方证据”部分、“诉辩主张”部分, 逐一核对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疑问。

三、依次解构:事无巨细

研读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读懂一审判决书,更重要的是为接下去解构一审判决书打下基础。至于如何解构,笔者主张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无巨细的原则,依次进行对照解构。

(一)

审查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审查一审有无存在以下事项:

1、遗漏当事人;

2、违法缺席判决;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4、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6、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7、原判决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

8、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或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9、一审代理律师违反禁业规定。

(二)

对照一审双方诉辩主张和裁判结果

除了了解一审判决有无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还需要了解:

1、是否存在原审原告需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

2、原审被告辩称内容中哪些是否认,哪些是抗辩;

3、原审原被告诉辩主张内容中哪些属于自认。

(三)

解构请求权

1、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

2、被告抗辩(权)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抗辩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

(四)

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逐字逐句审阅法院认定事实,找到并标注基本事实。如果案件事实复杂,可以绘制图表,通过可视化方式表达法院认定的事实。再把事实和双方证据进行对照,分析事实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遗漏,重点审查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4、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5、相关证据是否采信在判决书中遗漏;

6、金额计算错误。

(五)

解析“本院认为”部分

通常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的每个结论,都会有一个论证过程,并且有论据,即事实或法律依据等。通过断句的方法,将每个结论及其所对应的论证、论据,划分至一个模块。

在断句时,应注意每个模块之间的联系,领会法官的推理过程。在此基础上,罗列法院归纳的每一个争议焦点,再通过图表对法院每一个争议焦点的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对“本院认为”部分的解析,还需要关注以下几项:

1、一些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除了说理外,还会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因此,审查一审是否存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事实认定”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才能得出结论。

2、根据“本院认为”部分所呈现的内容,抽取本案的关键词,为之后的调查或研究打好基础,并做有效链接。

3、鉴于裁判安全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并非法官真实且具体的心证展示。对此,我们应当越过“本院认为”内容,去了解该地区的类似判例、双方当事人身份、是否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项目、有无信访等案外信息,去发现一审裁判的底层逻辑。

四、结语

当然,事无巨细,并不代表不区分轻重。对一审判决书的解读,实际上是围绕着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展开。就司法实践看,法定程序方面如果存在错误,无疑是硬伤。实体方面主要涉及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这两部分,事实认定部分主要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对事实的认定,也是比较容易出现硬伤的,比如认定的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数额计算错误等;

而本院认为部分主要涉及对法律、法律关系的理解,相对而言出现硬伤的机会低一点,当然也有可能出现硬伤,比如对法律关系理解明显错误。由于硬伤的事项往往构成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故对于容易出现硬伤的事项,需要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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