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33条内容是什么(最高法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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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之十:太上,不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这是十七章的全文,意思是说:最好的统治者,人民并不知道他的存在;其次的统治者,人民亲近他并且称赞他;再次的统治者,人民畏惧他;更次的统治者,人民轻蔑他。统治者威信不足,人民才不相信他。圣人施道,悠闲自在,少发号施令,事情办成功了,老百姓说“我们本来就是这样的。”

其实就应了现在最流行的一句话‘不折腾’。老子奉行为而为。这里的无为当然不是不作为或者无政府主义,而是对社会大众的生存和发展不干预、不戕害、不强迫,而是如水一样,利万物而不争。这样的统治者威信就有了,人民也相信他了,社会功业成就时,百姓感觉本来就该如此。始终围绕八十一章那一句‘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

OK,继续解读法条。

这一条是新增条文,很有针对性,增加得很好。司法实践中,法官由于专业知识限制,很依赖鉴定意见。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鉴定乱象时有发生。鉴定的客观和公正一但出现问题,危害极大,而当事人也是非专业人员,如果这一环出现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伤害是致命的。由于绝大多数鉴定机构自负盈亏,这导致个别鉴定机构逐利性越来越强,盲目追求案件数量,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鉴定程序不规范、违规收费、超范围执业等等不同程度存在。当事人对此的投诉较多。我知道的某律所,开始每个月送给鉴定机构一两单鉴定业务,鉴定机构根本不搭眼,正常排队。后来这个所牛劲大发,月鉴定单量剧增至四五十单,俨然成了鉴定机构财神爷,鉴定机构很快就一路绿灯伺候了,贵宾级待遇,优先鉴定,能就高就高里鉴定(当然,也不能逾越法度)。所以,鉴定机构的盈利模式造成其可能因利而影响鉴定的质量是存在逻辑关联的,如果在加上极个别的非法勾结,就会出现更严重的问题。另外,鉴定水准的参差不齐,也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专业质量。其实在《司法鉴定》第十二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实际操作怎么来?我们需要接地气的直接规定,解决方案来了。

1、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有些措施,能够约束君子,不能约束小人,但是有总比没有好。特别是对鉴定人在君子和小人之间摇摆的时候,还是很有作用。我们说不要指望一个规定把所有的违法行为杜绝完,做不到的。但是,我们首要的是能杜绝大多数,也得先解决大多数的事情。所以,律师认为,这个承诺书是有作用的。

2、承诺书的三大大承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1)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有了这个保证,鉴定人就会从这三个方面要求自己。其他人也会从这三个方面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予以判断。

(2)保证出庭作证

非常好的要求,鉴定人不是神仙,也会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一方面接受法庭的询问,一方面回应有关方的质疑或疑惑,能很好的保证法院的判案质量。

(3)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这一点不写,也可以追究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写在承诺书里就进一步提醒了鉴定人所要担负的责任,有利于鉴定人提升守法度和敬业度。

当然,赵律师要是鉴定人的法律顾问的话,肯定还是要写一些但书。如本鉴定机构不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或拒绝提供鉴定材料等行为导致的鉴定意见不准确承担责任。当然,可能还会有一些免责的书面内容,给了顾问费我继续奉献。

3、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法律后果

(1)退费,理所当然。但是,我在想,要是申请人与鉴定机构不正当利益关系,造成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显然这个鉴定是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这时也是退费吗?做了坏事,还可以得到利益!哈哈,是不是立法有点漏洞,赵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收缴鉴定费。给申请人退个铲铲。各位,你们说呢?

(2)根据情节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这一条是什么,大家再复习一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我仔细对比了一下,总感觉到不那么契合。大家说哪一项鉴定人够得上?

至于说,本条鉴定人虚假鉴定,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本条没有规定,赵律师认为不规定不等于不能够要求鉴定人赔偿,只要符合侵权要件的,我认为还是可以的。

从这一条赵律师还有个预感,估计今后的鉴定费要增加不少了,他们也有理由了,责任大了,风险大了,成本大了(要出庭作证),所以,对不起当事人,费用也该增了。预测是否灵验,大家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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