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见义勇为免责,路人甲对路人乙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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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见义勇为免责,路人甲对路人乙施暴?

您好。

首先要明白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区别,正当防卫指的是受害人自己,见义勇为指的是帮助的人,见义勇为是指救人和制止暴力,不是以暴制暴。

现在不只有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还有紧急自卫权,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自卫权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防止自己或他人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又来不及请求公权力保护时,在必要范围内,可以采取自力救济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害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所以民法典已经明确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免责,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力在保护中华民族的英雄本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主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

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见义勇为要勇气,更要有智慧,不是硬碰硬,以暴制暴,一定要智取,不然跟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区别了。

无论是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的必要限度就是犯罪嫌疑人停止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人和见义勇为的人也要停止,不然有可能变成防卫过当。

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停止反抗和侵害行为,救人者也要停止,如果依旧继续在攻击犯罪嫌疑人就是防卫过当,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空手,而救助人是持械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就是防过失致人死亡,所以犯罪嫌疑人停止侵害行为后造成的伤害就叫不应有的损害。

遇到坏人持刀砍人?

谢邀。

遇到坏人或者是犯罪分子持刀伤人,开车把他撞伤、撞死一是不用赔钱,二是不用负法律责任。你说他是“紧急避险”也好,“见义勇为”也罢,还是处于“正当防卫”,都是法律所允许、社会所提倡的正义勇敢行为,受人民群众赞扬,受法律保护,应大力提倡这种见义勇为行为。

为了鼓励人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在充分保护好自身的前题下,提倡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为此,法律做出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有这么多法律条文的保护,你还犹豫什么呢?

若不信,举个前几天前刚刚发生过的案例,以正视听。

2021年11月4日7时58分,运城河津市一商务酒店门前,发生一起歹徒持刀伤害3名无辜过路群众,致其受伤。这时,有一名驾驶一辆小型卡车的车主,连续撞击行凶者,将其撞倒,在场群众和赶来的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终止了其犯罪行为。见义勇为司机受到表彰奖励,获得奖金2万元。

该司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既使把犯罪分子撞伤、撞死,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反,这种弘扬社会正气的勇敢行为,将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扬和政府部门的表彰。

民法典中印象深刻的条例?

1、 首提“居住权”

​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一个叫“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居住需要。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这一概念。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二为一。我们对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权,对房子之下的土地拥有40年、50年或70年不等的使用权,住宅70年产权到期可自动续期。如今,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又新设“居住权”,究竟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影响呢?

居住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同时满足了一些社会需求。比如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夫妻双方离婚分离家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外一方居无定所时该怎么办呢?现实中法院常常从民法基本原则出发,判决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居住权的适用。最近几年“以房养老”问题层出不穷。所谓以房养老,是指老人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得养老金直到去世。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不知不觉中房产被贱卖,最终赔了房子又失去了住所。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保障老人居住权,不到去世,这一权利就一直存在,这样一来便可帮助许多老人免受骗局之苦。现实生活中,如果老人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 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自己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进行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将会对未来房产价值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房产交易安全也需要引起重视,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时,则必须要考虑到居住权是否存在。

2、 见义勇为免责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06年南京“彭宇案”发生后,“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却一度困扰公众,案件中被告彭宇因为热心帮助了被撞老人,最后反而被要求支付医疗费。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引发热议。《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法法律制度体系中并没有完整的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法律制度之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申请补偿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无因管理、防止侵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以及最高法的部分司法解释等等。

此次《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善意救助的行为得到了鼓励,因此这一条也被称为“好人法”。

3、 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怎样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是公众面临的重要问题,十九大报告中曾明确提出的“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都离不开个人隐私的保护。201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11号,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提升法定刑配置水平。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一直将个人信息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民法典》更是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在数字化时代,民众有时会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4、 “头顶上安全”得到守护

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屡屡发生,这使“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一些案件中,因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在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中,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由于无法确定烟灰缸是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可能性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每户承担8101.5元。“一人抛物,全楼买单”,过去这样的规定,无辜者实在有些冤枉。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公安等机关在发生类似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开始实施后,物业要相应的扩大自己的职责范围,更好的为小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公安机关更是“被点名”要求查清责任人,避免了不作为的情况,相信以后全楼连坐的情况有望避免发生。

5、向霸座者说“不!”

2019年广东省曾出台相关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乘客乘坐高铁或火车,强占他人座位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一直受社会关注和争议。

《民法典》此次对乘客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反霸座”条款包含进来。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霸座”行为更多是道德指责,但其实“霸座”行为本身蕴含的多重法律关系。以高铁为例,首先,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通过购票,订立了客运合同。“对号入座”本应该是履行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路公司可以“违约”起诉霸座人。此外,霸座者霸占了他人座位,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具体侵犯的是被霸座人的使用权。因为被霸座人付出金钱而不能“落座”。通过《民法典》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6、 禁止高利放贷

随着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群体的“套路贷”案件频频出现。通过一步步诱骗大学生签下高额利息或是空白借款合同,“套路贷”犯罪团伙总是能成功得手。有时还会发生暴力催收,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乱象,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决心。

民法典中有哪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共7编、1260条,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些规定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1、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对见义勇为的最佳诠释。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痛点,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

2、车位、车库的归属。《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小区的车位、车库到底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能不能出售?一时间争论不休。这次民法典予以了明确。为缓解停车难的堵点,鼓励开发商建设停车位、车库,规划内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出租,但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当然租售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3、“头顶上安全”有法可依。《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汇总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事件时常发生,让不少人胆战心惊,如何守护“头顶上安全”?民法典作出了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曾经“校园贷”“套路贷”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从法律层面禁止高利放贷的行为,可以有效打击甚至逐步消灭高利放贷的行为,重塑合理、良好、秩序、诚信的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解读】大数据时代,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6、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有哪些?

您好:

一、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有哪些?

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是有强制力的,如果负有救助义务人没有积极地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伴随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于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行为人没有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导致的。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可以是法定的如夫妻之间、父子之间的救助义务,也可以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比如成年人带着邻居家的小孩去游泳,成年人没有照看好,小孩溺水死亡,该成年人就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法总则救助他人有哪些新规定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三审稿中,在正当防卫之外,增加了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有的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予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作为民法总则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相关内容,也在此次修改后更加充实到位,对民事权利的取得;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力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根据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若该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紧急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行为人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总则之中的救助行为有正当防卫、经济避险或者是其他的见义勇为的行为。关于民法总则对救助别人的规定,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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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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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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