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1989年11月17日民政部、总后勤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供水站(以下统称军供站)的管理,保障军队平时、战时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是人民政府支援过往部队的组织机构和战备设施,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军供站的任务是保障成批过往的部队、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和支前民兵、民工等在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的供应以及军运马匹的草料和饮水的供应。

  第四条 军供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区的要求,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设置。

  第五条 军供站分为常设站和临时站。常设站设置在主要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大站、水路的重要港口等军事运输繁忙地方;临时站设置在大批或者紧急军事运输任务需要的地方,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常设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厨房、餐厅、仓库、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汽车库、平场、盥洗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遛马场和饮马设备。常设军用供水站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有锅炉房、办公室、宿舍、厕所、盥洗设施。

  第七条 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用于过往部队接待工作的经费,军供站固定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公用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渠道,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第八条 常设军供站应当有少量固定编制的人员,其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军供站的军供任务和所处战略位置的需要确定,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遇到大批军供任务,军供站工作人员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临时抽调人员协助工作。

  第九条 国家在新建、改建车站和港口时,铁路、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总后勤部军事交通部的要求,将军供站列入工程计划之内一并修建。工程竣工后,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将军供站移交给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军供站的房屋和设备负责维修。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铁路、交通部门的军事代表办事处负责对军供站的业务指导。在有大批军供任务时,军事交通部门应当向军供站预先通报供应任务和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与军供站保持联系。必要时,应当派遣军事代表常驻军供站协助工作。

  第十一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卫和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军供站按照正规化建设要求,实现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变能力和快速保障能力,做好军供工作。

  第十三条 对军供站供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军供站应当根据供应通报和军事代表的要求,做到保质保量供应,保证部队按时用餐、用水;

  (二)军供站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做好供应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查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三)军供站应当贯彻勤俭办事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防止贪污、盗窃和挪用供应部队的物资等违法行为。每次供应任务完成后,军供站应当按照供应成本向部队核收伙食费、粮票及马料票、马草用款。

  第十四条 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商业、粮食、供销、煤炭等部门,分别负责保证供应过往部队所需的主副食品、燃料、必要生活用品和马草、马料,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在品种和价格等方面实行优待。

  (二)卫生部门负责过往部队的饮食饮水的检验和伤病员的急救等工作,对不能随部队行动的伤病员负责收治。留在当地医院治疗的伤病员的医疗费、伙食费、归队差旅费和死亡丧葬费,由当地的武装部门垫支后,向所在军区的后勤部门实报实销。

  (三)铁路、交通部门负责解决铁路、公路、水路沿线的军供站的供电、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 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九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

  第十条 海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海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 海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第十三条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港务监督机构,由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第十五条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及时实施检查和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

  (二)口岸,是指国家批准可以进出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

  (三)船方,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1961年10月24日由交通部、对外贸易部、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信、给水等设备。

  (四)交通部门应当按照对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减免军供站编制内的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五)公安部门负责军供站周围的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和保卫、保密工作,防止可能发生的破坏活动。

  第十五条 部队应当尊重地方工作人员,遵守军供站的供应制度和规定,凭供应通报就餐,并如数交付伙食费和粮票。使用马草马料,应如数交付马料票、马草用款。损坏餐具等物品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军供站在保证完成军供任务的前提下,实行平战结合,可以利用现有设施,为部队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和总后勤部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四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总参谋部、内务部制定的《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871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1日 01:59:20
下一篇 2025年3月10日 18:14:43

相关推荐

  • 5月新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四章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修】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修订全文

      (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900
  •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最新全文】

      (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HM等抵制新疆棉花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文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全文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 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8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全文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1000
  •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全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

    法律法规 2025年3月10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