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写组人员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内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摘 要:《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改动,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立法的漏洞,且不会构成对现有合同法体系的颠覆或破坏。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及履行抗辩规则均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未来应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本条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在适用上将可产生某种“外溢效应”。关键词:履行不能;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合同终止;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从实质上看,本条可谓之“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系对原《合同法》第110条(现为《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新增规定,所针对的是该条所规定的排除实际履行的三种情形;它被认为是《民法典》合同编最为重要的修订。由于这一条款系2020年5月的大会审议稿中所新增,因此在审议期间本条曾引发学界的高度关注及争论。本文拟围绕该条的有关争议,阐释其价值、体系定位及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对其未来的法律适用作出初步展望。一、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对象: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的立法主旨在于解决所谓“合同僵局”问题。严格说来,“合同僵局”一词并非经过严格定义的学术范畴,但其所描述的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的:债务人由于自身丧失履行能力而无法继续履约,请求以支付损害赔偿为代价来终止合同关系;但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维持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效力;由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而徒具其表,陷入僵局,此类“僵尸合同”的继续存在会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为了拖延时间增加在违约责任上的利益或以此为筹码进行“敲竹杠”,这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场合可能是一般过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有“无辜”性,即违约在实质上是第三人造成的,只不过按照《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罢了(例如在连锁供应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是因为次债务人发生不可抗力所致,那么,就次债务人而言,其可以基于第563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主张解除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并基于第59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对债务人而言,只要在其与债权人的合同中未约定对因第三人不履行所致的违约行为免责,就应根据第593条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设立即是为了这一目的。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款的增设“主要用于处理合同僵局的化解问题”。从司法实践中考察,《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判例“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的要旨如下: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属于情事变更的情形,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就是否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质言之,违约方和守约方在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愿上完全相反,且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同继续被维持,但又无法得以履行。这类案件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典型,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合同甚至交还钥匙,而出租人主张承租人已违约,不得享有解除权。这样的司法实践窘境有必要予以破解应对;毋庸讳言,此类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确实能化解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然而,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从法理上来看,“尽管法院给予了救济方法,但其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有鉴于上述,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补充规定”。这正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出台背景。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第580条第2款的前身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53条第3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此条最早则源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起草的《〈民法典〉合同编》(专家建议稿)中的一个条款:“法定解除权原则上由非违约方享有,但在维持合同效力将显著不当增加违约方负担的情形下,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从行文措辞来看,“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针对的是履行不能情况下债权人恶意拒绝解约的情形,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对方(违约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因此,本条属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然而,本条在实践中被一些人错误地简约为“违约方解除权”;由于未区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本条使用了具有强烈色彩的“解除”;该条文“用了‘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滥用权利’‘显失公平’四个不确定概念组成了‘违约方解除权’这样一个更大的不确定概念”。由此,该条引发了大量不必要的误解和挞伐;这最终导致其在2019年12月的《民法典》三审稿中被删除。相对于前述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而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方案在措辞上更加简洁,剔除了一些不必要的构成要件,并明确摒弃了“解除”的措辞,而代之以中性的“终止”。第580条第2款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对《合同法》第110条(现为《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逻辑延伸和完善。《合同法》第110条赋予了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但是合同的效力却没有终止;只要合同继续存在,守约方的请求权就依然存在。如果守约方没有解除合同,尽管该合同在事实上已经陷入了不能履行的状态,其法律拘束力依然存续;如在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具备任何途径诉求解除合同,这是立法上的漏洞。质言之,“合同在已经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违约方虽然可以抗辩守约方继续履行的主张,但是却无法要求终止合同,摆脱合同束缚,形成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却拒绝解除,违约方希望解除合同却无法律依据的合同僵局”。还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僵局尤其多发于继续性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原理,基于给付上的不同特点,合同可以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一次性给付合同)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完成一次性给付即可满足合同目的;因此,对于一时性合同,由于履行过程不具有持续性,仅表现为一次性给付;债务人的履行结果,要么是履行完毕,要么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其结果具有终局性;相应地债权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在接受履行、主张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中选择。而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征则是给付范围的多寡由时间决定,每一单个给付对债权人都是充分的,合同关系与特定的给付结果无关。[8]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规则存在差异。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6条对一次性合同的返还作出了规定,强调其解除具有溯及效力;第7.3.7条则规定了长期合同的返还问题,根据该条,对于可分的长期合同,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通常而言,在需要持续性给付的长期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就会出现继续维持无实际意义,甚至会阻碍市场发展的“合同僵局”;这是一时性合同显然所不具有的特点。从比较法来看,根据发生事由的出现时间,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根据履行不能是仅限于当事人还是针对所有人,可以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根据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可以分为过错(有责)的履行不能和非过错(无责)的履行不能。第580条第2款由于强调“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该情形属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过错(有责)的履行不能;这也正是其特殊和复杂之处所在,因为《合同法》仅对客观不能、非过错履行不能的情况(如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如该法第117条(《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客观不能,毋需另行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援引第180条、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即可。对于由于债务人主观不能所导致的终局性无法履行的“僵尸合同”的命运,法律必须作出规定。众所周知,如果自然人发生死亡,需要有关的法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等)尽快签发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以确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否则会对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巨大困扰。同理,如果合同陷入“死亡”状态,也需要法官及时进行确认和宣告,尽快了结纠纷,将合同当事人从合同中解脱出来。这正是第580条第2款的本质:由法官对“合同死亡”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和宣告,终结其命运。有论者认为:本条的效果是在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救济权利反转”,违背了法律的公正价值。必须承认,本条立法确实涉及价值判断,尤其是公平、效率等基本价值的平衡。面对已经实际死亡的“僵尸合同”,由于第580条第1款关于履行不能制度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其请求权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合同死亡的事实而要求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将会导致损害的扩大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违反同样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之一的效率原则;另外,如果支持债权人维持合同效力的主张,还可能导致债权人敲竹杠等权利滥用行为,违反诚信与公平等原则;因此,权利人如果未按法律的要求行使其权利,发生“反转”结局也并非有悖常理。另外,第580条第2款特别强调,合同终止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仍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因此,并不存在纵容有过错的违约方等道德风险。所以,第580条第2款同时兼顾了公平、效率和诚信等价值。故此,法工委在其所编写的“《民法典》释义”中就第580条第2款的立法理由阐释如下:“经认真研究,反复斟酌,在债权人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由于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因此,该条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的合同僵局状态。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实现了从抗辩权到解除权的转换,换言之,将用于防御的工具转换为进攻型的武器,从而解决合同僵局解除的法律依据问题”。还有一种典型的质疑是:有论者声称第580条第2款所选择的方案是一条“无人尝试”“前途未知”的“冒险”新路,甚至直指这“正是耶林所说的傻子”。其实,比较法上不存在类似条款的原因在于,对于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效果各国民法典大多作出了规定;因此,这些国家就不再需要第580条第2款类似的制度。或者更准确地说,《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功能就在于借鉴比较法经验,增设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以法国为例,2016年债法改革后的《法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2款规定:“如果履行障碍仅仅是暂时的,那么在迟延履行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其债务的履行。如果该障碍是永久性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当事人依照1351条和第1351-1条的条件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债务人要主张成立所谓的履行障碍,需要证明合同在根本上或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并且不仅是变得更加繁重。就履行不能的后果而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231-1条,如果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的原始合同义务(原给付义务),同时也免除合同不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次给付义务)。根据前引1218条第2款,如果不可抗力造成暂时性的合同履行障碍(一时不能),则其后果是暂时中止履行;但如果临时性的履行障碍所造成的履行迟延使得合同解除成为必要,则可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效果。另外,如果合同陷入终局性的履行不能(永久不能),则一方面不仅使得债务人免于继续履行,还可将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这还可产生合同关系“自动解除”的效果。由此,在法国法上,如果合同处于永久履行不能的状态,则合同应“当然”解除,而毋需债务人就此提出请求。《德国民法典》同样也规定了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第275条第1款规定:“只要给付对于债务人或对于任何人是不可能的,给付请求权就被排除”。第2、3两款对“履行不能”的情形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履行成本与债权人所得利益极不相称;在权衡债务人的给付障碍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之后,不能合理期待债务人作出给付。第275条第1款中的履行不能应做狭义理解:如果履行障碍是可以被克服的,即便付出的成本巨大,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履行不能。而如果履行合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不合理的,则涉及到第275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付出的成本与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利益极不相称,则债务人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便债务人根据第2款的规定免除了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但债务人仍有可能需要为其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为其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可以预见合同履行障碍,以及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而275条第3款中规定的“不能”则是一种道德上的不能,即,合同义务并非绝对不能履行,而是不可合理地期待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根据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但并不免除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根据德国债法第326条第1款,对待给付请求权消灭;该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第325条,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总之,《德国民法典》对于履行不能采取了合同关系自动消灭的立场,债务人可被免除原给付义务,无须进行原给付,其对待给付也发生消灭。就瑞士法而言,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19条,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发生消灭。就双务合同而言,债务人由此被免除给付义务;若其已受领对待给付,则应基于不当得利规则予以返还;如尚未受领则不得再行主张。也就是说,在瑞士法上,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给付风险由债权人负担,而对待给付的风险则由债务人负担;换言之,如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无法主张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交付),但是其也不必履行对待给付(如付款);同理,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虽然可就此消灭,但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其总体财产将发生相应减少,因为其负担了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不过,如果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履行不能,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可以解除,但应根据《瑞士债法典》第97条承担违约责任。就我国而言,如果仿效前引的法国或德国模式,采取履行不能时合同的自动终止制度,确实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相应地,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自然也发生消灭。但是,在采取合同自动终止理论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毋须由债务人发出通知;但是,就第580条第1款所列的某些履行不能的情形而言,如果采取自动终止说,就可能引发争议,譬如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债务人单方面认为存在这些事由而,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毋须通知债权人,显然容易引发争议,包括对是否构成履行不能以及合同何时发生终止等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典采取司法终止来解决履行不能的问题是较为稳妥的方案。

民法典编写组人员,最新颁布的民法典都有哪些内容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摘 要: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改动,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立法的漏洞,且不会构成对现有合同法体系的颠覆或破坏。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及履行抗辩规则均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未来应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本条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在适用上将可产生某种“外溢效应”。

关键词:

履行不能;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合同终止;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从实质上看,本条可谓之“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系对原《合同法》第110条(现为《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新增规定,所针对的是该条所规定的排除实际履行的三种情形;它被认为是《民法典》合同编最为重要的修订。由于这一条款系2020年5月的大会审议稿中所新增,因此在审议期间本条曾引发学界的高度关注及争论。本文拟围绕该条的有关争议,阐释其价值、体系定位及功能;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对其未来的法律适用作出初步展望。

一、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对象:合同僵局

第580条第2款的立法主旨在于解决所谓“合同僵局”问题。严格说来,“合同僵局”一词并非经过严格定义的学术范畴,但其所描述的问题却是客观存在的:债务人由于自身丧失履行能力而无法继续履约,请求以支付损害赔偿为代价来终止合同关系;但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维持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效力;由此,合同已无实际意义而徒具其表,陷入僵局,此类“僵尸合同”的继续存在会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及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为了拖延时间增加在违约责任上的利益或以此为筹码进行“敲竹杠”,这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在合同僵局的场合可能是一般过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有“无辜”性,即违约在实质上是第三人造成的,只不过按照《民法典》第593条的规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罢了(例如在连锁供应合同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是因为次债务人发生不可抗力所致,那么,就次债务人而言,其可以基于第563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主张解除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并基于第59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免责。但对债务人而言,只要在其与债权人的合同中未约定对因第三人不履行所致的违约行为免责,就应根据第593条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打破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设立即是为了这一目的。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款的增设“主要用于处理合同僵局的化解问题”。

从司法实践中考察,《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判例“南京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的要旨如下: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但又不属于情事变更的情形,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双方就是否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发生争议,无法达成协议。质言之,违约方和守约方在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意愿上完全相反,且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合同继续被维持,但又无法得以履行。这类案件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典型,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以经营不善为由解除合同甚至交还钥匙,而出租人主张承租人已违约,不得享有解除权。这样的司法实践窘境有必要予以破解应对;毋庸讳言,此类判决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确实能化解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然而,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从法理上来看,“尽管法院给予了救济方法,但其法律依据严重不足。有鉴于上述,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补充规定”。

这正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出台背景。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第580条第2款的前身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53条第3款:“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此条最早则源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起草的《〈民法典〉合同编》(专家建议稿)中的一个条款:“法定解除权原则上由非违约方享有,但在维持合同效力将显著不当增加违约方负担的情形下,违约方也有权解除合同”。从行文措辞来看,“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针对的是履行不能情况下债权人恶意拒绝解约的情形,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对方(违约方)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因此,本条属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然而,本条在实践中被一些人错误地简约为“违约方解除权”;由于未区分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本条使用了具有强烈色彩的“解除”;该条文“用了‘不能履行’‘合同目的’‘滥用权利’‘显失公平’四个不确定概念组成了‘违约方解除权’这样一个更大的不确定概念”。由此,该条引发了大量不必要的误解和挞伐;这最终导致其在2019年12月的《民法典》三审稿中被删除。相对于前述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的规定而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方案在措辞上更加简洁,剔除了一些不必要的构成要件,并明确摒弃了“解除”的措辞,而代之以中性的“终止”。第580条第2款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对《合同法》第110条(现为《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的逻辑延伸和完善。《合同法》第110条赋予了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但是合同的效力却没有终止;只要合同继续存在,守约方的请求权就依然存在。如果守约方没有解除合同,尽管该合同在事实上已经陷入了不能履行的状态,其法律拘束力依然存续;如在合同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违约方不具备任何途径诉求解除合同,这是立法上的漏洞。质言之,“合同在已经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违约方虽然可以抗辩守约方继续履行的主张,但是却无法要求终止合同,摆脱合同束缚,形成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却拒绝解除,违约方希望解除合同却无法律依据的合同僵局”。

还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僵局尤其多发于继续性合同之中。根据合同法原理,基于给付上的不同特点,合同可以分为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一次性给付合同)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完成一次性给付即可满足合同目的;因此,对于一时性合同,由于履行过程不具有持续性,仅表现为一次性给付;债务人的履行结果,要么是履行完毕,要么不履行或瑕疵履行,其结果具有终局性;相应地债权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在接受履行、主张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中选择。而继续性合同的主要特征则是给付范围的多寡由时间决定,每一单个给付对债权人都是充分的,合同关系与特定的给付结果无关。[8]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规则存在差异。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6条对一次性合同的返还作出了规定,强调其解除具有溯及效力;第7.3.7条则规定了长期合同的返还问题,根据该条,对于可分的长期合同,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通常而言,在需要持续性给付的长期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就会出现继续维持无实际意义,甚至会阻碍市场发展的“合同僵局”;这是一时性合同显然所不具有的特点。

从比较法来看,根据发生事由的出现时间,履行不能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根据履行不能是仅限于当事人还是针对所有人,可以分为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根据履行不能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可以分为过错(有责)的履行不能和非过错(无责)的履行不能。第580条第2款由于强调“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该情形属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过错(有责)的履行不能;这也正是其特殊和复杂之处所在,因为《合同法》仅对客观不能、非过错履行不能的情况(如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如该法第117条(《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客观不能,毋需另行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援引第180条、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即可。对于由于债务人主观不能所导致的终局性无法履行的“僵尸合同”的命运,法律必须作出规定。众所周知,如果自然人发生死亡,需要有关的法定机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等)尽快签发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以确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否则会对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巨大困扰。同理,如果合同陷入“死亡”状态,也需要法官及时进行确认和宣告,尽快了结纠纷,将合同当事人从合同中解脱出来。这正是第580条第2款的本质:由法官对“合同死亡”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和宣告,终结其命运。

有论者认为:本条的效果是在债权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将“救济权利反转”,违背了法律的公正价值。必须承认,本条立法确实涉及价值判断,尤其是公平、效率等基本价值的平衡。面对已经实际死亡的“僵尸合同”,由于第580条第1款关于履行不能制度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其请求权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合同死亡的事实而要求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将会导致损害的扩大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违反同样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之一的效率原则;另外,如果支持债权人维持合同效力的主张,还可能导致债权人敲竹杠等权利滥用行为,违反诚信与公平等原则;因此,权利人如果未按法律的要求行使其权利,发生“反转”结局也并非有悖常理。另外,第580条第2款特别强调,合同终止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仍然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因此,并不存在纵容有过错的违约方等道德风险。所以,第580条第2款同时兼顾了公平、效率和诚信等价值。故此,法工委在其所编写的“《民法典》释义”中就第580条第2款的立法理由阐释如下:“经认真研究,反复斟酌,在债权人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债权人拒绝解除合同而主张继续履行,由于债权人已经无法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因此,该条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合同继续存在并无实质意义”的合同僵局状态。如同有论者所指出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实现了从抗辩权到解除权的转换,换言之,将用于防御的工具转换为进攻型的武器,从而解决合同僵局解除的法律依据问题”。

还有一种典型的质疑是:有论者声称第580条第2款所选择的方案是一条“无人尝试”“前途未知”的“冒险”新路,甚至直指这“正是耶林所说的傻子”。其实,比较法上不存在类似条款的原因在于,对于履行不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效果各国民法典大多作出了规定;因此,这些国家就不再需要第580条第2款类似的制度。或者更准确地说,《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功能就在于借鉴比较法经验,增设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的规定,填补《合同法》的立法漏洞。以法国为例,2016年债法改革后的《法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2款规定:“如果履行障碍仅仅是暂时的,那么在迟延履行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中止其债务的履行。如果该障碍是永久性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当事人依照1351条和第1351-1条的条件不再承担责任。”因此,债务人要主张成立所谓的履行障碍,需要证明合同在根本上或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并且不仅是变得更加繁重。就履行不能的后果而言,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231-1条,如果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是不可抗力所致,则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的原始合同义务(原给付义务),同时也免除合同不履行导致的损害赔偿义务(次给付义务)。根据前引1218条第2款,如果不可抗力造成暂时性的合同履行障碍(一时不能),则其后果是暂时中止履行;但如果临时性的履行障碍所造成的履行迟延使得合同解除成为必要,则可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效果。另外,如果合同陷入终局性的履行不能(永久不能),则一方面不仅使得债务人免于继续履行,还可将其从合同关系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这还可产生合同关系“自动解除”的效果。由此,在法国法上,如果合同处于永久履行不能的状态,则合同应“当然”解除,而毋需债务人就此提出请求。

《德国民法典》同样也规定了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第275条第1款规定:“只要给付对于债务人或对于任何人是不可能的,给付请求权就被排除”。第2、3两款对“履行不能”的情形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债务人的履行成本与债权人所得利益极不相称;在权衡债务人的给付障碍和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之后,不能合理期待债务人作出给付。第275条第1款中的履行不能应做狭义理解:如果履行障碍是可以被克服的,即便付出的成本巨大,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履行不能。而如果履行合同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不合理的,则涉及到第275条第2款的适用问题。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所付出的成本与债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利益极不相称,则债务人可以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便债务人根据第2款的规定免除了合同继续履行的义务,但债务人仍有可能需要为其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判断债务人是否需要为其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考察债务人是否可以预见合同履行障碍,以及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而275条第3款中规定的“不能”则是一种道德上的不能,即,合同义务并非绝对不能履行,而是不可合理地期待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根据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但并不免除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根据德国债法第326条第1款,对待给付请求权消灭;该条第5款规定,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根据第325条,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总之,《德国民法典》对于履行不能采取了合同关系自动消灭的立场,债务人可被免除原给付义务,无须进行原给付,其对待给付也发生消灭。

就瑞士法而言,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19条,若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发生消灭。就双务合同而言,债务人由此被免除给付义务;若其已受领对待给付,则应基于不当得利规则予以返还;如尚未受领则不得再行主张。也就是说,在瑞士法上,在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给付风险由债权人负担,而对待给付的风险则由债务人负担;换言之,如发生履行不能,债权人无法主张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交付),但是其也不必履行对待给付(如付款);同理,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虽然可就此消灭,但其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其总体财产将发生相应减少,因为其负担了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不过,如果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履行不能,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可以解除,但应根据《瑞士债法典》第97条承担违约责任。

就我国而言,如果仿效前引的法国或德国模式,采取履行不能时合同的自动终止制度,确实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相应地,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自然也发生消灭。但是,在采取合同自动终止理论的情况下,终止合同毋须由债务人发出通知;但是,就第580条第1款所列的某些履行不能的情形而言,如果采取自动终止说,就可能引发争议,譬如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果债务人单方面认为存在这些事由而,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毋须通知债权人,显然容易引发争议,包括对是否构成履行不能以及合同何时发生终止等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典采取司法终止来解决履行不能的问题是较为稳妥的方案。

德国民法典之父?

温德莎伊德被誉为德国民法典之父,并非因为他的学术水平,而是因为他比较擅长团结同志。

(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2021版民法典的出版日期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步入“法典化”时代

每个人的每项权利在每时每刻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在民法典中,“平等”与“保护”是贯穿始终的立法精神。

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

此外,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例如,民法典草案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突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重要权利,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创新,更蕴含着对人民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护。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细化各方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全册有几本?

民法典共7编,1260条。

各编依次为:总序、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

民典法还是民法典?

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也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8650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9:34:16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9:34:20

相关推荐

  • 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年(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年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2022年新印花税法解读 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比如,合同税目备注“指书面合同”,明确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买卖合同税目备注“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具体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

    2026年8月26日
    200
  • 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商标所有权不履行)

    商标转让协议通用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

    2026年8月26日
    000
  •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合作经营项目合同范本)

    共同经营合作协议书 共同经营合伙合同范本【一】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____…

    2026年8月26日
    100
  • 缔约过失责任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法定损害赔偿之债。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 2.承担缔约过失…

    2026年8月26日
    000
  • 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协议书与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协议和合同书有什么区别? 合同和协议没有什么区别。《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协议的定义:…

    2026年8月25日
    000
  • 2021年最新版婚姻法(2021年最新版婚姻法18岁)

    2021年婚姻法新规定 1、新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原来的婚姻法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新婚姻法叫民法典。 2、在民法典上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就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面需要说明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处理的…

    2026年8月25日
    000
  • 家庭装修合同书(家装合同模板)

    室内装修合同协议书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室内装修合同协议书(通用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室内装修合同协议书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

    2026年8月25日
    100
  • 反担保(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什么是反担保举例说明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

    2026年8月25日
    100
  • 中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中国最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中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也是一样,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

    2026年8月25日
    00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的简单介绍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版【5篇】 依照工程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工程 合同范本 通用版,更多工程合同范本请点击“ 施工合同 ”查看。 工程合同范本通用版1 发包人(全称):___ 承包人(全称):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26年8月25日
    000
  •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范本的简单介绍

    建筑公司劳务用工合同范文3篇 中国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已经走过了近30年的历程,研究建筑业用工制度变迁过程及其路径依赖,从中发现规律,对解决建筑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建筑劳务用工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劳务用工合同 范文 ,感谢您的阅读。 建筑公司劳务用工合同范文1 甲…

    2026年8月25日
    200
  • 搬迁合同(机床搬迁合同)

    公司搬迁,在搬迁前签了新合同,到时候不想去,有赔偿吗? 如果约定有赔偿那就必须要赔偿的,因为合同一签订就是具有法律效率的。公司搬迁的,劳动者不想变更工作地点的,公司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 拆迁合同怎么签订 拆迁合同要进行签订的话,那么必须要求主体合法。具体而言,主体要有相对应的拆迁资质才可以办理,即主…

    2026年8月25日
    400
  •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婚姻二十四条规则)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2026年8月25日
    100
  • 水电安装合同范本(水电安装合同范本 标准)

    房屋装修水电安装合同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装修水电安装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居室水电工程项目进行安…

    2026年8月25日
    100
  •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范本)

    试用期劳动合同怎么写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 措施 。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 怎么写5篇,以供大家参考! 试用期劳动合同怎么写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联…

    2026年8月25日
    000
  • 新婚姻法一妻多夫(新政策一妻多夫)

    新婚姻法是不是一妻多夫 亲爱的楼主您好; ——————————————————&#8…

    2026年8月25日
    100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什么样的责任形态)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是两种 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一)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2026年8月25日
    000
  •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

    房屋买卖合同书5篇 房屋 买卖合同 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书1 甲方夫妻:(出售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

    2026年8月25日
    000
  • 项目承包合同(项目承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

    水电暖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水电暖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范本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公平、成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_____…

    2026年8月25日
    200
  • 欠款条(欠款条子怎么写)

    欠款条怎么写 欠条 格式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

    2026年8月25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