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2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1012条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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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012条改名字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只要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

一审刑附民二审民事诉讼可以请求被告人合理的赔偿吗?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102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案件立案了,刑事诉讼开始了,才能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只有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2021民法典每编核心内容?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第1条)

要点二:民法典用“自然人”代替“公民”,以与“法人相区别”。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也不再使用“精神病人”这一表述,而是用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第2条)

要点三: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第4-8条)

要点四:明确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第8条)

要点五: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9条)

要点六:明确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确定顺序:足以推翻记载的证据 > 出生(死亡)证明 > 户籍(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第15条)

要点七: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但这个“等”字是否包括胎儿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需进一步明确。(民法典释义解释为并未限定继承范围,原则上也包括侵权等其他)(第16条)

要点八: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7条,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要点九: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以上内容为民法典较民法总则增加的第四款“临时生活照料”内容,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但需注意,临时生活照料与临时监护人不同。(第34条监护人职责中,相较《民法总则》增加了第四款)

要点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与职工家庭生活的密切程度显著降低,故此删除单位,增加民政部门。(第二章第二节监护)

要点十一: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临时监护(第31条第3款)。

要点十二:规定了意定监护。(第33条)

要点十三:明确了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第34条)

要点十四:为尊重配偶婚姻自由,增未再婚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不自行恢复的内容,但需以书面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第51条)

要点十五:《民法典》创设并优化法人类型,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另专设“非法人组织”一章。(第三章、第四章)

要点十六:重新界定终止、解散、清算等概念。解散是引起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是法人终止的开始,之后法人进入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清算并经注销登记,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法人终止这一整体效果才最终达成。(第68-73条)

要点十七:分支机构有一定财产,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于分支机构的债务,应允许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再由法人承担。(第74条)

要点十八:第75条系关于设立中法人的债务之规定,第1款针对的是以设立后的法人名义,第2款针对的是以设立人名义。

要点十九:捐助法人的决定可撤销制度针对的是不存在严重瑕疵的决议,比如会议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对于这类决议的效力,即维持其效力还是撤销该决议,交由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决定。(第94条,第85条营利法人决议可撤销也是类似的)

要点二十:对机关法人赋予新内涵,将“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也纳入机关法人的范围。“独立经费”是大限定,不仅限定机关,也包括法定机构。此外,机关法人不得超出职能范围从事与一般民事主体相同的民事活动,如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办企业。对机关法人超出职能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行为。(第97条)

要点二十一: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独立法人地位,解决了两者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不清的问题。(第101条)

要点二十二:明确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即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所谓“第三类”主体(民通采用的是公民、法人的二元主体结构,民法总则、民法典确立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元主体结构)。且本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非法人组织进行界定。(第102条)

要点二十三:公共利益需要;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补偿。(第117条 征收征用)

要点二十四: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127条)

要点二十五:以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改为可撤销,变更不再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第147-151条)

要点二十六:增加了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但在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仍有效。(第168条)

要点二十七:无权代理中增加一款: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第171条第3款)

要点二十八: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84条)

要点二十九: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994条死者人格利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被侵害,配偶、父母、子女可请求;无的,其他近亲属可请求。(第185条)

要点三十:总则编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较民通等规定变动较多,如普通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并明确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效中止消除后不再接着算,而是重新再计算六个月届满;中断事由分一时性、继续性事由;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明确规定撤销权、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等。(总则编第九章)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事基本制度之一。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将疫情防控作为因紧急需要征用不动产、动产的事由明确列出,是总结新冠疫情经验的体现。(第245条)

要点二:新增“无居民海岛属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第248条)

要点三:增加“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内容,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更多的监管权力,以期解决一些漠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问题。(第264条)

要点四: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277条)

要点五:物权编对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的范围和表决事宜进行了重大修改,旨在增加表决范围,降低权利行使条件。重大事项范围的改变:

(1)删去了《物权法》“管理规约”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的表述;

(2)将“筹集和使用”拆分为两项,且两项的表决方式不同;

(3)增加一项表决范围,增强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控制能力。

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改变:由《物权法》的“总面积、总人数”为计算基数,变为两步计算,满足参与人数要求,满足占专有部分面积人数要求。双三分之二(总面积、总人数)参与的前提下,第6-8项双四分之三(占参与而非总的四分之三)同意,其他事项双过半数(占参与而非总的过半数)同意。(第278条)

要点六:281条第1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281条第2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新增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第281条)

要点七:新增利用共有部分收入如何处理的条款,收入-合理费用=共有收入。(第282条)

要点八:新增及时答复业主的条款。总结和吸纳现行《物权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物业管理现状,针对推诿拖延的状况,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的质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在执行政府应急措施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本条第2款也明确了其相关义务。第286条第3款新增的业主配合管理的义务,也是新冠疫情管理经验的体现。(第285、286条)

要点九: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变更性质或用途”也被纳入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范围,共同共有的则需全体同意。(第301条)

要点十: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公告时限由“六个月”变为“一年”(之后归国家所有),以更好地保障遗失人利益。(318条)

要点十一:增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322条)

要点十二:为确认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成果,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系统规定。“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本章很多内容系吸收《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而来。(339-341条)

要点十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359条)

要点十四:增加居住权,明确居住权设立需书面,无偿(原则),登记设立,不得转让、继承、出租;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第十四章,366-371条)

要点十五:可抵押财产范围删除“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海域使用权”。(395条)

要点十六: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确定,将《物权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时”改为“抵押财产确定时”。(396条)

要点十七:不得抵押的财产中删除“耕地”,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相一致。(399条)

要点十八:相较于《物权法》186条就“禁止流押”的“不得……”规定,本条并未直接规定“不得……”,而是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样规定,既可以表明不鼓励甚至禁止的意义,同时也在借鉴担保法解释的基础上言明了法律后果。另需说明,本条规定的禁止流押约定只限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是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财产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的。(401条)

要点十九:更改了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由“经抵押权人同意”变为“通知抵押人”。此项修改使抵押财产的流通更为便捷。但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其权益保护并不如原规定周全。

(1)《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拟转让抵押财产需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并且需要将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民法典》物权编不要求经抵押权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如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406条)

要点二十:相较于《物权法》199条,本条删除了登记的抵押权“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的规定,如此修改可能是基于实践中对于登记的顺序将具体到时分,不存在顺序相同的情形。此外,新增参照适用条款,明确其他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参照抵押权的规定。(414条)

要点二十一:415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为新增内容,明确了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权和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改变了担保法解释第7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415条)

要点二十二:本条为新增条款(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规定了动产抵押中交付的特殊对抗作用: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对出卖该动产的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性。(416条)

要点二十三:相较于《物权法》206条,本条调整了最高额抵押中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变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一变化有助于债权确定时间提前,更好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423条)

要点二十四: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本条就禁止流质的修改与前面对禁止流押的修改类似,相较于《物权法》211条,就“禁止流质”做的“不得……”规定,本条并未直接规定“不得……”,而是规定“……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样规定,既可以表明不鼓励甚至禁止的意义,也在借鉴担保法解释的基础上言明了法律后果。(428条)

要点二十五:相较《物权法》第 226 条,本条删去“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表述,但是否意味着质权设立无需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进一步观察。此外,结合目前质权多样、登记机构多元的情况,不再分别具体表述各质权的设立时间,而是统一表述为“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洁明了,也更适应发展需要。(443、444、445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要点一:明确“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一人格的特征。(992条)

要点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明确了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并赋予相关主体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994条)

要点三:本条第2款明确了基于人格权受损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995条)

要点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明确了违约责任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可兼得。(996条)

要点五: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明确了对危及人格权的行为可申请停止(有人称诉前禁令),属亮点。(997条)

要点六:对新闻、舆论监督等行为规定了可“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但“合理”的判断有待进一步明确。(999条)

要点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等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格权编相关内容。(1001条)

要点八:明确了身体权包括“身体完整”与“行动自由”,实务中需注意身体权(偷剪头发)与健康权(撞破头)的差别。(1003条)

要点九: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借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本条就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捐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生前捐献的形式、死后近亲属决定捐献的形式均做了规定,有利于规范相关行为。(1006条)

要点十:明确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遗体的行为绝对无效。(1007条)

要点十一:对科学、医疗研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明确相关条件:依法批准、伦理委员会审查、告知并经受试人书面同意。(1008条)

要点十二:规定“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另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主单位防制“性骚扰”的义务。(1010条)

要点十三: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条就自然人姓氏的选取方式做了具体规定。(1015条)

要点十四: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自媒体“泛滥”、自我表达门槛渐低的网络社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如何认定,值得研究。(1017条)

要点十五: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本条第2款就“肖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指引。(1018条)

要点十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 经 肖 像 权 人 同 意 ,肖 像 作 品 权利 人 不 得 以 发 表 、复 制 、发 行 、出 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网络时代,“换脸”等恶搞行为多发。为此,本条明确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1019条)

要点十七:参考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本条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明确。(1020条)

要点十八:明确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做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1021条)

要点十九: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伪造证据的规范?

民事伪证有罪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等。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民事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

通常人们所说的民事伪证罪主要就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罪名。不少法院已依据刑法307条成功地定罪了民事伪证嫌疑犯。

支持民事伪证罪的其它法律条款还有:

民事诉讼法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

当然,民事伪证者有权提出其主观和客观上的抗辩。

2021年民法典1012条规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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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代码(法人代码证图片)

    企业法人代码是什么意思? 法人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代码栏显示。单位法人代码由9位数组成,前8位是本体代码,后一位是校验码。 企业法人代码是国家统一标识代码,是由政府职能部门给每一个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扩展资料  法人代码证作用 质量技术…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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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财产分配法律知识(婚姻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 分居 两地分别管理、使用…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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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最新版婚姻法(2021年最新版婚姻法18岁)

    2021年婚姻法新规定 1、新婚姻法将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原来的婚姻法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新婚姻法叫民法典。 2、在民法典上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就应该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上面需要说明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偿还处理的…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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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要交税吗)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怎么过户 夫妻一方去世,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为: 1、若是过户给夫妻另一方,需要提供一方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去办理过户手续; 2、若是过户给子女,还需要办理去办理继承公证等材料才能去进行过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是公证遗…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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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费用包括哪些(诉讼费用包括哪些部分)

    起诉都需要哪些费用 起诉只需要缴纳诉讼费。起诉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很多,统称为诉讼费。 法律分析 起诉只需要缴纳诉讼费就可以了。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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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最新婚姻法规定(中国最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中国婚姻法2022新规定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也是一样,男女双方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离婚,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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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婚姻二十四条规则)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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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搜身(非法搜身赔偿多少钱)

    指使别人搜身犯什么法? 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罪主要特征: (一)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擅自搜查违法而故意为之。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客观上实施了对他人身体、住宅非法搜查的行为…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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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一妻多夫(新政策一妻多夫)

    新婚姻法是不是一妻多夫 亲爱的楼主您好; ——————————————————&#8…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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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属于以下哪种违法行为(犯罪属于以下哪种违法行为类型)

    犯罪属于哪种违法行为的正确答案 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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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自行清算(公司自行清算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30日内)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是这样的: 1、公司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成立之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债权进行登记; 3、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应当对股东进行分配; 4、清算结束后,…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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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计划生育(民法典计划生育全面开放)

    民法典陪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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