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修订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

  (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1月18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本市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冤案、错案和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并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六条 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检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第七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将法定职责依法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应加强对其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人民政府所属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执法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判、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法制度

  第十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度,对其作为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法律、法规负有宣传职责。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保障其实施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应建立执法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将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上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告。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举报、投诉、回访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制度、执法评议制度,主动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相对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举报和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等可以公开的内容均应公诸于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对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诉讼、申诉、举报和控告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的;

  (二)应当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三)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的;

  (四)应当提请、批准、决定逮捕而未予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

  (五)应当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者抗诉而未予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或抗诉的;

  (六)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的;

  (七)应予处罚、强制执行而不予处罚、强制执行的;

  (八)应予征收的税费而不予征收的;

  (九)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管辖范围、法定期限,不得越权办案,不得违反回避规定,不得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决定实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超期羁押、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相对人的;

  (四)侮辱人格或变相侮辱人格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

  (六)违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

  (七)刑讯逼供或非法传讯他人的;

  (八)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强制措施的;

  (九)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劳务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判决、裁定必须依法作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得有失公正。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勘验、评估结论的;

  (三)妨碍作证或指使、支持他人作伪证的;

  (四)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重要犯罪事实的;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的;

  (六)包庇、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

  (七)不应当假释而给予假释的;

  (八)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收支分离,不得对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或人员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赃款赃物的移交,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法执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违法执法或因过失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勘验人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勘验人承担责任;

  (二)因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和承办人的意见而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执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应有责任;

  (五)对应当提请行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违法执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六)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导致和支持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七)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判决、裁定的,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机关的决定、判决、裁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本机关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法执法责任的追究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执法机关应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应当由责任人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处理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机关对违法执法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执法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或并处: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执法岗位或辞退;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执法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由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法执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后,应责令违法执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执法出现错误的,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过错或客观原因使执法过程中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执法人员责任的行为。

  责任人自行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并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认真核实、查证控告、举报内容,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按下列规定对本级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报告;

  (二)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和人大代表视察;

  (三)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评议或者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

  (四)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五)对有关案件办结情况进行调查;

  (六)依法提出质询;

  (七)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自行复查、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二)责成有关机关自行改正或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意见或发出《法律监督书》;

  (四)根据质询、审查、调查或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五)依法撤销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或建议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执法机关在收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提出的意见或《法律监督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纠正的情况连同处理结果,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执法机关对下级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情况实施层级监督。

  第三十九条 检察机关对审判、侦查、执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对执法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新闻单位应宣传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并进行新闻舆论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按本条例的要求实行执法责任制,并参照执行本条例。

  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的执法人员以及涉及执法活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等其他人员违法执法的,参照本条例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8499.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10日 23:22:16
下一篇 2025年3月10日 23:30:26

相关推荐

  • 免费法律援助热线(武汉市免费法律援助热线)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吗? 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电话是12348,12348法律援助热线系统功能由人工服务、自动语音服务组成,为寻求法律援助者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以青海省为例,在青海全省范围内,用固定电话拨打12348热线咨询问题,均以普通市话计费,使用移动电话咨询以基本通话费计费。开通12348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咨询电话,使青海省法律援助咨…

    2025年3月30日
    200
  • 武汉市最好的职业高中(武汉比较好的职业高中)

    武汉职高有哪些好的学校? 武汉职高学校有:武汉市交通科技学校、武汉市第二轻工业学校、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武汉市财贸学校、湖北省旅游学校等。 武汉市交通科技学校的前身是武汉市交通委员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成立于1988年12月,立足交通,面向社会,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也招收少量往届初中毕业生。学制是全日制三年。 设施规模 学校教学设施齐备,教学手段齐全,实…

    2025年3月29日
    200
  • 武汉市十大杰出律师(武汉市十大杰出律师婚姻)

    武汉最好的十大律所都有哪些? 武汉最好的十大律所有: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律师事务所、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山河律师事务所、诚明律师事务所、忠三律师事务所、华隽律师事务所、英达律师事务所、元申律师事务所。 1、诚明律师事务所: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4年10月,系武汉市地区第一家拥有百名从业律师的大型规模律师事务所。湖北诚明律师事…

    2025年3月29日
    200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7折优惠7)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

    2025年3月29日
    100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

    2025年3月29日
    200
  •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什么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成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和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具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职责的政…

    2025年3月29日
    100
  •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

    2025年3月29日
    100
  • 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责任制)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2025年3月29日
    200
  • 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个由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2025年3月28日
    200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7日
    1000
  • 当前我国推行无限责任制的方式

      尽管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完善,但有限责任是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CPA这一特殊行业的期望的,无限责任制是事务所作为“公信力重于营利”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有必要大力推行责任制,有限责任制只是目前条件下的一种暂时选择,是向合伙制过渡时的一种过渡性组织制度安排。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又决定了过渡时期的长期性,所以,我们应在不断限制有限责任…

    法律知识 2025年3月26日
    1000
  • 武汉市蔡甸区搬迁办办理好产假休息多久

     问:武汉市蔡甸区搬迁办办理好产假休息多久   律师解答: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

    法律问答 2025年3月21日
    600
  • 湖北省武汉市产假一般是多少天?

     问:湖北省武汉市产假一般是多少天?   律师解答: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

    法律问答 2025年3月21日
    900
  • 武汉市江岸区2015年秋季产假是多少天

     问:武汉市江岸区2015年秋季产假是多少天   律师解答: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

    法律问答 2025年3月21日
    700
  • 武汉市各区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问:武汉市各区法定产假是多少天?   律师解答: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法律规定:《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晚婚市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15天的已婚女性晚婚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配偶10天的护理假期的结婚假期、产假和护理假期视为上班、工资、奖金。接受节…

    法律问答 2025年3月21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