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案例(免费劳动仲裁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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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处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处理。

【律师解读】

1.本条款系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2001年04月16日发布并于2001年4月30日)第四条的转换,内容与原条款意思相同,仅表述略有变化,未有实质性变更。

2.原司法解释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原司法解释第四条内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非满足该条件的主体,均属于主体不适格,即,若有关当事人实际上是基于非劳动关系发动劳动争议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笔者理解,这并不排除相关当事人基于“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另行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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