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组织法民法典对村干部有什么规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民法典对村干部有什么规定?

听从党的领导,认真工作负责任,带领村民致富,解决村民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 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也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自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完善组织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明确岗位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林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依照民主程序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载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四)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阅、复制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资料;(六)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七)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

(八)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服务活动;

(四)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权益,保障成员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为组织成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制定、修改、废止本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或者丧失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励;

(七)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集体资产股份(份额)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九)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十)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其他事项由组织章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组织章程中规定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但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项成员大会职权除外。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七人的单数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每年向成员大会述职。

理事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人数为三人至五人的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过刑事处罚的成员,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成员,不得参选理事或者监事。理事和监事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辞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要,聘请职业经理。职业经理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对理事会负责。职业经理按照组织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国家规定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称按照登记有关规定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应当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设立登记申请;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成员名册;

(四)组织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六)住所证明;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成立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

(二)成员身份取得、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成员权利义务;

(三)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四)成员代表大会的成立及其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五)资产经营、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章程修改及组织变更、注销处理程序;

(七)公开制度;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和解散等事由需要注销的,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五章 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损害。

农村集体资产具体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

对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转包)、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也可以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管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卫生室、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公益设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资产。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收益分配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分配,具体比例由组织章程规定:

(一)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照资产股份(份额)分红。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强化投融资风险防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者平台处置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县、乡农村财务会计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负责其会计核算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承担经济合同审查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理事长、监事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向成员公开经营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依照组织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

财务公开资料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村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应当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六章 扶持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和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完善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多元化投入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机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财政投入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对资信良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评定后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建设的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和初加工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可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明确一定比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和联合,发展现代种养殖及配套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和城乡产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进行指导,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顺利交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立、变更等进行审核批准;

(二)对报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资料等实行备案;

(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填写资产统计报表提供指导,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的;

(五)不按照组织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六)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七)管理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印章的;

(八)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的;

(三)收到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民法典规定村民代表当选条件?

民法典没有规定村民代表当选条件,关于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民法典1024条怎么规定的?

这个问题的参考答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内容是: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还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包括几部法?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8839.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6年9月12日 05:01:05
下一篇 2026年9月12日 05:05:06

相关推荐

  • 镇民法典(乡镇民法典)

    民法典第74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74条释【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

    2026年10月10日
    200
  • 农村医疗(农村医疗保险在哪里查询)

    农村合作医疗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合作医疗,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在群众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在防病治病上实行互济互助的一种福利性质的医疗制度。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

    2026年10月10日
    100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是什么制度)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什么意思?请解释得通俗些。 最简洁地说就是:农民生产的粮食,一部分给国家,一部分留给自己。现在,给国家的是定量的,那么余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你生产的多,得到的就多,就促进了生产积极性。 官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

    2026年10月9日
    300
  •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高说明什么)

    资产负债率是什么意思 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即: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资产负债率是使用频率最高的债务比率。由于债务尤其是长期负债的利息具有税盾效应(指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利息费用可以减少企业应缴的税收),能提高企业的价值,因为很多企业会使用财务杠杆,举债…

    2026年10月9日
    100
  •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关于近亲属)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 受法律保护的。100人选举,40人弃选,60票有效,只要得票数超过30票,就当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扩展资料: 2013年5月2日,民政部…

    2026年10月9日
    000
  • 绩效是什么意思(公司绩效是什么意思)

    绩效是什么意思 我们经常听到绩效工资这个词汇,绩效工资主要是根据员工的第三种劳动即凝固劳动来支付工资,是以实际的、最终的劳动成果确定员工薪酬的工资制度。而很多人并不明白绩效是指什么。 绩效含义 绩效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

    2026年10月9日
    000
  • 农村房屋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1)

    农村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当地政策和房屋具体情况而定。 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农村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等不同结构的房屋,而且每家房屋的新旧程…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000
  • 二十年以前(二十年以前 陈升)

    20年前的家乡是什么样的? 写作思路及要点:真情实感表达,保持一定真实性。 正文: 以前的家乡又破又旧,现在的家乡面貌焕然一新。 我们以前走的是羊肠小道,坑坑洼洼、泥泞不堪,晴天只要一有车过,那地上的灰尘就呛得人们喘不过气来,下雨天,只要有车一过,泥水纷纷向四周溅开,把身上弄得像个泥人。 现在是纵横…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000
  • 合作经营合同范本(合作经营合同范本图片)

    合伙经营合同范本3篇实用版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合伙经营,大家都认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投资,还可以减少一些人力、物力。但是,随着合伙经营的人增多,合伙经营所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增加了。签订合伙 经营合同 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伙经营合同 范文 ,欢迎参考阅读。 合伙经营 合同范本 1 …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100
  • 农村房屋赔偿(农村房屋赔偿保险情况说明)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补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的损失,由房屋的结构和折旧构成,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弥补被拆迁人临时住房或临时居住的不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房屋拆迁人主动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某些权利,如自愿移居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300
  • 包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词条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多少年十二月九日 2003年12月9日,联合国在墨西哥召开国际反腐败高级会议,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交由各成员国签署。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于10日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除中国外还将有120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它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000
  • 传销的危害(传销的危害和骗局)

    传销的危害有什么? 传销的害处有以下几种: 1.传销活动参与者往往欺骗,甚至诈骗勒索自己的亲戚、朋友、亲人、同学、同事等关系圈内的人,骗遍了关系网内的人的钱财和感情,虽然有亲友可能会原谅你,但从心理和感情上说,更多的人是对你深恶痛绝,甚至是完全决裂。 当以后你脱离了传销苦海,你不但损失了钱财,还得罪…

    法律资讯 2026年10月9日
    100
  • 并购(并购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

    并购是什么意思 并购的解释 1、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2、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 3、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 4、收购,指一家企业…

    2026年10月8日
    100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什么 农村养老保险,是指以农村非城镇户籍的居民为保险对象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

    2026年10月8日
    100
  • 传销罪立案标准2021(传销罪立案标准2021规定)

    传销怎么才能立案 传销是根据组织人数和层次作为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2026年10月8日
    000
  • 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借方表示增加还是减少)

    所有者权益是什么意思? 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

    2026年10月8日
    200
  • 2022年农村建房新政策(2022年农村建房新政策内蒙古赤峰市)

    2022年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2年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一般如下: 1、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结合起来算的; 2、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3、新增拆迁过渡费。农民可拿到2…

    2026年10月8日
    000
  • 涉恶罪一般都是判几年(涉恶罪最多判几年)

    涉恶罪会被判多少年 涉恶犯罪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刑法》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2026年10月8日
    100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继承权)

    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

    2026年10月8日
    000
  •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 什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方式 由…

    2026年10月7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