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月底还是次月15号)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日期起360天之内认证,可以抵扣进项税,当期够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最新相关规定,取消了有效期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限期是360天,取得发票后尽快认证,超过有限期后即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六十二条(四)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公告指出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是月底还是次月15号)

发票认证期限为多少天

发票认证时间期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360天;

2、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18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十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法律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021年发票认证期限新规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二、政策解读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没有时间限制),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备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发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补充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时间限制,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即可开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补充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要提交《开具原税率发票承诺书》,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2.纳税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02文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_税务总局_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

 03关于该《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问题。为统一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二)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m级。2020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三、留抵退税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财政部_税务总局_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_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告》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四、跨境建筑服务分包款收入适用“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规定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按照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经营特点,可能出现由境内工程总承包方统一从境外取得境外工程项目款,再由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的情况。鉴于这一结算方式不改变境内分包方收入来源的本质,因此,《公告》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从境内的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规定,“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公告》明确,符合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除此之外,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业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修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条件。为更加便利地满足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修改了55号公告规定的代开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未发生变化,并重新发布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8448.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5:08:08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5:08:16

相关推荐

  • 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年(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年减半征收账务处理)

    2022年新印花税法解读 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比如,合同税目备注“指书面合同”,明确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买卖合同税目备注“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具体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

    2026年8月26日
    200
  •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信息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 劳动合同 的行为,维护 劳动关系 ,保护劳动 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

    2026年8月26日
    000
  • 滞纳金是什么(滞纳金是什么意思法律依据)

    什么是滞纳金?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如果您在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

    2026年8月26日
    200
  • 教育费附加税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为了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遵循“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则。 征收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征收依据。 以下两种情形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2026年8月26日
    000
  • 网上报税流程(网上税务申报流程)

    报税网上申报流程 网上报税流程如下: 1、到税务局申请,并获取秘密;登陆税务局网站,输入纳税识别码和密码进入报税系统;点击报税申报,将报表从电子报税中导入到网上的报税系统;报税后打印上报的报表; 2、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

    2026年8月25日
    100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税优惠政策 个税 的优惠政策,又叫做附加专项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章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

    2026年8月25日
    000
  •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6年8月25日
    100
  • 零报税网上申报流程(一般纳税人零申报网上报税流程)

    零申报怎么报税的具体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报表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2、进入到增值税申报表后,报表里的数据都填写零,有些地区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可以不用填就空着。 3、增值税零申报也就是没有收入,所以报表里的数据都是零,把报表拉到最下方,对纳税人进行数字签名,或者输入纳税人密码,如果是在线申报,就…

    2026年8月25日
    100
  • 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社保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是啥意思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方式。也就是说,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直接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税款,代为支付,其目的是控制零星、难以控制的税源。例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征收的个人所…

    2026年8月25日
    100
  •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2021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22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 劳动关系 的和谐。 第三条 劳动…

    2026年8月25日
    100
  •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号跟税号一样吗)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7年7月1日起针对发票抬头为企业的电子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厅、手厅也支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网厅、手厅在电…

    2026年8月25日
    000
  • 怎么查自己的房产能不能退税(怎么查自己的房产能不能退税山东省知乎)

    怎么查询自己能不能退房税 是可以通过支付宝查询的。 1.首先,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然后点击支付宝主页的“市民中心”选项; 2.接下来,在市民中心页面中点击“税务”; 3.然后,在税务服务页面中,点击右下角的“税务智能查询”; 4.最后,在“税务智能查询”对话框中输入“房产税务”,填写自己的房产信息即…

    2026年8月25日
    100
  •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法律规定还是企业估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是不低于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

    2026年8月25日
    000
  •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类型有什么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

    2026年8月25日
    000
  • 3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3%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述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 2、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3、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

    2026年8月25日
    000
  • 个体户交税(个体报税)

    个体户要交什么税 个体户怎么纳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30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

    2026年8月25日
    100
  • 申请退税怎么办理(申请退税怎么办理的)

    在哪里可以申请退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流程可通过当地的办税服务厅,也是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来进行办理;对于在办理时就需要纳税的权利人自己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存在有多出的情况就可以向税务局申报。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方式有: 申请人自行申请退税;也可向任职所在公司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公司之外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

    2026年8月25日
    000
  • 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技术服务费计入什么科目? 技术服务费,计入“管理费用–技术服务费”科目。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

    2026年8月25日
    200
  • 租房合同法(民法典租房合同法)

    合同法 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 合同法 房屋租赁 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2025年12月5日
    000
  • 退税率查询(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查询)

    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怎么查出口退税率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查询。 1、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查询。 2、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筛选商品名称或商品代码,即可查询到所查商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一、正面回答 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

    2025年12月5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