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质询案的对象一府两院一委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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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怎么解释

质询 [zhì xún]

质询是指立法机关议员个人或集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政府行政活动有关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其即席或书面答复。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并带来政治后果。[1]

中文名

质询

外文名

question;query

拼音

zhì xún

释义

质疑;询问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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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西方限制

中国限制

名称释义

词目:质询

拼音:zhì xún

词义: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基本解释

[question;query] 质疑;询问

详细解释

质疑询问。

茅盾《锻炼》一:“端进茶来的时候, 阿金 便成了质询的对象。”张周《步履艰难的中国》第二章:“他回答代表质询。好厉害的质询,他记得,连珠炮般的发问,把他震懵了。”

质询是什么意思

代议机关的成员向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覆的活动。

质 : 质 (质) zhì 本体,本性:物质。流质(流动的不是固体的东西)。实质。质言(实言)。沙质。本质。

询 : 询 (询) xún 问,征求意见:询问。询察。查询。质询。咨询。询事考言(查问考核言行是否相符)。

什么是质询,简述我国的质询制度

质询是外来词,本意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也有质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新中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文革”期间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或质询制度。1978年宪法把“质问”改为“质询”,而且受质询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现行宪法关于质询制度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有利于经常监督;二是重新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各部委。为使宪法第七十三条具有可操作性,另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质询的对象、提案主体、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质询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这对加强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好地反映民意,监督行政机关,改善执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

第一,现行宪法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国务院及各部委,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列为质询对象(见该法第四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且都是一片赞扬之辞。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的违宪性 [9] 。笔者认为,宪法的权威不容挑战,把法院、检察院作为质询对象的条文违反宪法。而且,尽管在某些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有损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和“外行教内行”的做法的确不利于中国实现法治。况且,司法体制改革尚有巨大潜力可挖,采取违背宪法规定的某些短期有效的做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坚决主张我国质询制度的对象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这是由质询制度的特殊功能以及行政、司法机关的特性、角色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且维护宪法规定的质询制度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今后,应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使质询对象统一规定为行政机关。

第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但对答复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致使质询的效力大大降低。从理论上讲,质询制度是现代责任政治理论的产物,因此规定质询的后果是其应有之义,也是使质询制度免于“形式化”、“走过场”的关键。今后,应规定答复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提案人的请求视具体情况作出免责或负责的决议,需要负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将面临罢免、降职、撤职等后果,甚至可能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近年来已经有过质询引发政治、法律后果的案例:1989年,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副省长杨汇泉以主持清理整顿公司不力和涉嫌庇护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先被代表质询后遭罢免;199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省移民局挪用移民资金2600多万元用于建造豪华宾馆和办公楼一事提出质询,最终导致该局局长受到处分,副局长曾振华被免职 [10] 。我们应在借鉴、总结各国和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质询后果法律化,增强其严肃性,并完善追究责任的程序。

第三,现行法律只允许提出书面质询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质询作用的发挥。今后应允许人大代表提起口头质询,对于口头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质询,增强质询的灵活性、应变性,提高效率。

第四,建议规定“紧急质询案”事项及免于质询的情形。前者是指面临战争、自然灾难等重大而紧急的事件而有关机关处理不当时,允许按非常程序提出紧急质询案;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官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事项拒绝答复代表询问。法律中应对提出紧急质询案的条件、程序、特殊后果和免于质询的具体理由、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现行法律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进行答复的时限未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质询案因受质询人以“正在准备”为由长期拖延,最终失去了意义。

质询(质询案的对象一府两院一委指的是什么)

质询,名词解释

代议机关的成员向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质询权,并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质询 名词解释

质询是指立法机关议员个人或集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就政府行政活动有关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长提出问题,要求其即席或书面答复。质询往往导致一般性辩论并带来政治后果。

质询从性质上可分为 询问和 质询两种。前者多为议员对个别行政官员所掌管的事项的询问。它只构成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和补充问答,不构成议会的议题。后者多系议员对内阁施政方针、政府重要政策与措施的质询。它除了质询者和被质询者之间的问答之外,往往构成议会的议题,产生议会辩论,并且可能导致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进而产生政府危机,内阁改组。1958年以前,法国的党派之争常常利用质询作为倒阁手段,致使政局极不稳定。

质询与询问的区别

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的议事原案。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打听了解有关情况。

质询与询问的共同点有二:一是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二是被质询和询问的国家机关,都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或说明,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质询或询问。

质询与询问的不同点有六:一是性质和目的不同。质询从广义上说,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而询问不具有方案和监督的性质。提出质询案的目的是要纠正“一府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而询问是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方案或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进行了解。

二是主体和对象不同。提质询案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以上人大常委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它的提出才符合数;而询问的主体是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它没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可以一个人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根据地方组织法,在人代会期间质询的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只能是本级人民政府;而询问的对象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

三是问题的指向不同。质询的问题必须是被质询对象职权范围之内、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事实清楚,需要明辨是非、纠正违宪违法行为、明确责任的重大问题;而询问的问题是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事实不清、原因不明、有所怀疑的问题。

四是答复或说明的范围、形式不同。质询案一旦成立,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答复,如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而询问提出后,被询问的机关派人在提出询问的代表小组、联组、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即可,法律没有要求说明人是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更无书面说明的规定。

五是运作的程序不同。质询案的提出有件的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须提请人代会广度团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该案成立,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规定。

六是法律效力和后果不同。在人大的监督体系中,质询的法律层次高、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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