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优生优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健康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健康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七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八条 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区)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第九条 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并列出名单,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条 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第十一条 夫妻中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女方属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或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第十五条 实行全省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人口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育龄夫妻申请,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及本条例的生育规定,把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人,并张缔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与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 推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第三章 生育措施第十七条 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市但在市外居住的居民)。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第一责任人。并应按照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五条 城镇人口推行晚婚,实行晚育;农村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安排生育指标时可不受间隔期限制。第七条 女方属农村户口的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合同期间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八条 女方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有生育证,在户口性质改变前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在户口性质改变时尚未怀孕的,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收回生育指标;在户口性质改变后怀孕生育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第九条 调入、迁入人员持有外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重新审查,对不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取消外地的生育证。第十条 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的配偶(户口在本市的)的生育,按《条例》的生育规定执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女方属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侨或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未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但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

(三)归侨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或本市公民与港、澳、台同胞或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本市,一方原有子女且不在大陆定居,另一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的,可允许再生一个子女。第十一条 女方属本市城镇户籍,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一个子女,不论子女是否已入外国籍或在港、澳、台地区取得居留权,均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方应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提倡在产后四十二天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鉴定,夫妻双方均患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或女方领有出国护照等待移民的育龄夫妻,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它避孕措施。第十三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未满四十周岁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应采取结扎措施的还包括下面四种情况:

(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二)再婚前双方各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三)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再婚时应结扎;

(四)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第二个子女出生一周岁内结扎。第十四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方必须结扎,不受年龄限制。第十五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时应向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交纳节育措施保证金(有单位担保者除外):上宫内节育器每例二百元,结扎每例二百至五百元。对产后如期落实节育措施的,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退回全部保证金。第十六条 上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实行一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制度。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取宫内节育器,必须经街、镇以上计划生育管理或技术部门批准;施行人工授精、输卵(精)管吻合术,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须到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管药物粘堵手术的,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计划及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经政府、人大批准后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与干部培训;

(四)组织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后遗症医学鉴定,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和供应管理;

(五)统计和掌握本辖区计划生育情况和人口生育动态;

(六)依照有关规定审批二孩生育指标、发放二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

(八)监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落实。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点是少生。晚婚年龄应是: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少生即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按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第四条 男、女青年结婚前,必须学习本《条例》,在本单位接受节育知识的教育,并领取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晚婚年龄规定要求登记结婚者,应教育劝阻,使其自觉实行晚婚。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不论男女,均令退学。

学徒工、练习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学徒期间不按晚婚年龄结婚者,得令其退学。第五条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都要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城市的区和农村的公社要按上级下达人口计划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审批生育名单,对女性特别晚婚者,优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单位落实到人。无生育计划指标的,应在政府指导下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第七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十四周岁。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五元,直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费用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中的“其他福利补助费”;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中支付;集体企业单位在公益金中开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发给,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单位发给。城市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或每月发给五元奖金和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二)孩子口粮,农村按基本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分配;按两个人份额分给自留地。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品按两个孩子的定量供应。

(三)母亲产后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待遇。

(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农村在选派社员搞工副业时应优先安排。兴建房屋时,生产队优先解决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劳动力优先照顾。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第二个孩子者,由本单位扣回所享受的费用。第八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时,生产队每月补贴五个劳动日的工分。第九条 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百分之百发给。农村社员丧失劳动力时,按五保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或供给制,并积极办好敬老院。政府和集体要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条 自觉实行晚婚者给予表扬。晚婚后自觉晚育者,每推迟一年,适当发给奖金,费用的开支按第七条第(一)项办。

广东省生育津贴政策

 (一) 女职工 生育享受 产假 :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 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工资 ,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7205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1:35:14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01:35:22

相关推荐

  •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随着国情而变动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开放三胎政策。三胎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三胎政策的实施,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

    2026年8月26日
    100
  • 就业证明格式(就业证明文件)

    就业证明函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证明吧,证明具有凭证作用,持有者可以凭借它证明自己的身份、经历或某事真实性。一般证明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就业证明函,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就业证明函 篇1 一、就业证明函是学校为了了解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统计各专业毕…

    2026年8月26日
    2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施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施行日期是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2026年8月25日
    300
  • 泸溪县新闻网(泸溪县委网)

    泸溪属于哪个市 属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泸溪县位于湖南省西部、湘西自治州的东南方,东邻沅陵、辰溪两县,西连吉首市,北接古丈县,南界麻阳县,西南与凤凰县毗连,是湘西州的“南大门”。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0′~110°14′,北纬27°54′~28°28′。东西最宽处79.5公里,南北最长…

    2026年8月25日
    100
  • 生育险报销流程(生育险报销流程男方)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 社会保险 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 工伤 和 生育保险 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 女职工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26年8月25日
    000
  •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

    2026年8月25日
    000
  • 辞职申请怎么写(因上学辞职申请怎么写)

    离职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时间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工作中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

    2026年8月25日
    000
  •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婚姻二十四条规则)

    新婚姻法22条的内容是什么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婚姻法 》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的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 结婚 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

    2026年8月25日
    100
  • 查户口(查户口的是什么单位)

    怎么查询户口 怎么查询户口 新生儿一出生就需要办理户口,户口是每个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说没有户口寸步难行。接下来有我为大家整理出怎么查询户口,希望大家喜欢! 一、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有效证件,本省户口迁移原则上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我省,本…

    2026年8月25日
    200
  • 三胎政策全面放开了吗(现在三胎政策放开了吗)

    国家是否已经开放三胎政策?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放开三胎,在国家法律的允许下还是可以现在就考虑生三胎的,以下情况可以生三胎:1.如果夫妻双方因为不孕不育无法生育,并按照法律要求收养2个孩子后,身体条件允许后,是可以孕育一个孩子的;2.如果夫妻生育有两个子女,但是他们经过法律的鉴定为残病儿童,…

    2026年8月25日
    000
  • 新婚姻法离婚咨询(新婚姻法离婚咨询孩子抚养权)

    新婚姻法对离婚的规定 现行《民法典》对离婚具体作出了以下新规定: 1、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

    2026年8月25日
    200
  • 民法典计划生育(民法典计划生育全面开放)

    民法典陪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

    2026年8月25日
    200
  • 浙江单独二胎(浙江单独二胎补贴)

    浙江省二胎政策 原则上不可以! 生育二胎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

    2026年8月25日
    100
  •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的方法)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原则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广开信息来源,拓宽 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2、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

    2026年8月25日
    000
  • 社会抚养费标准(成都市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标准)

    社会抚养费怎么收取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计征基数; 4、符合法定再生…

    2026年8月25日
    100
  • 辞职书样本(辞职申请书的样板)

    辞工书怎么写样板6篇 辞工书是辞职者在辞去职务时的一个必要程序,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辞工书怎么写样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辞工书样板1 尊敬的领导: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来到公司也有接近半年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公司的领导对我十…

    2026年8月25日
    000
  • 密码法施行日期(密码法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密码法颁布实施时间         密码法颁布实施时间是2020年1月1日。        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中央密码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国密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密码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2026年8月25日
    000
  •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三天,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

    2026年8月25日
    000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内容 适婚年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1、彻底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 2、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3、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

    2026年8月25日
    100
  • 单亲(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 单亲家庭的概念如下:孩子只跟随父亲生活,或者只跟随母亲的生活家庭。单亲家庭包括因为父母离婚导致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死亡导致的单亲家庭。并且因离婚导致单亲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法律依据…

    2025年12月5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