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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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文件有何亮点,新旧政策有何变化?一起来了解吧!

1、取消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等待期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取消了缴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的规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规定)

2、扩大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将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诊治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宫外孕等异位妊娠归入生育保险报销范畴。

3、扩大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部分人员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残疾军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以办理职工医疗继续缴费手续的人员这五类人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规定)

3、调整未办理异地备案的待遇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且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待遇标准70%支付,剩余30%由职工个人自费。

4、规定就业情况不同待遇也不同

在职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时间一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规定)

失业人员、工伤残退职工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5、延长待遇领取时限

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和生育津贴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或者街镇医保部门申请。

对于生育保险的这些新变化,朋友们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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