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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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计生条例

广东计生条例2021

广东计生条例2021,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广东计生条例2021,下面是详细内容。

广东计生条例1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梳理发现

计生条例的这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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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

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条例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变化二

无需再交社会抚养费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变化三

新增育儿假护理假

根据条例,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变化四

养娃有压力,政府来分担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变化五

托育将更加方便

条例明确,要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广东计生条例2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当日公布并施行。

在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增设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广东省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提出,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记者注意到,广东此次修改计生条例,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

广东计生条例3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三周岁以内的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虐婴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新增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内容。相关规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育儿假和产假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产假是指在女性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育儿假则是父亲和母亲都可以享受的养育孩子的假期。如果只是单纯采取延长产假方式,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女性职场竞争弱势。当前很多企业不愿意招收女员工,就是因为女性要面临生育问题。假设生一个孩子休半年产假,全面三孩就得至少休一年半产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很多企业考虑到用工成本,会不可避免地歧视女性,也使得女性更加不愿意生育,造成恶性循环。

如果说生孩子是女性为主的事,养孩子则是夫妻共同的任务。广东没有增加产假,而是增设男女共享的育儿假,正是改变旧观念、促进男女平等的有力措施。当前很多家庭是“丧偶式育儿”,母亲被迫独自承担起养孩子的全部重任,“生、养、教”一条龙服务,父亲在家庭养育的角色中严重缺失。让父亲参与育儿,有利于促进亲子关系,增加男性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感,体会女性生育的辛苦,也有利于父亲自身的身心健康,实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更重要的是,如果聘用男性和女性都要给予同样长的育儿假,那么,用人单位将不会认为聘用女性的用工成本远高于聘用男性,会更关注于聘用的人是否适合所在岗位,从而消除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当然,相关政策在照顾员工利益的同时,也要更多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比如科学计算休假成本,形成合理的社会分担机制,切实减轻用人单位成本,从而避免育儿假成为“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的一纸空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健康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健康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 生育调节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常住户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生育节制第八条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规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户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第十五条 实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第十六条 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 节育措施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最新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划生育,现在仍然使用的是02年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你可以了解一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二十四条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16)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点是少生。晚婚年龄应是: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少生即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按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第四条 男、女青年结婚前,必须学习本《条例》,在本单位接受节育知识的教育,并领取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晚婚年龄规定要求登记结婚者,应教育劝阻,使其自觉实行晚婚。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不论男女,均令退学。

学徒工、练习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学徒期间不按晚婚年龄结婚者,得令其退学。第五条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都要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城市的区和农村的公社要按上级下达人口计划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审批生育名单,对女性特别晚婚者,优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单位落实到人。无生育计划指标的,应在政府指导下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第七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十四周岁。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五元,直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费用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中的“其他福利补助费”;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中支付;集体企业单位在公益金中开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发给,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单位发给。城市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或每月发给五元奖金和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二)孩子口粮,农村按基本核算单位每人平均口粮分配;按两个人份额分给自留地。城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住房,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燃料、副食品按两个孩子的定量供应。

(三)母亲产后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待遇。

(四)独生子女的父母,农村在选派社员搞工副业时应优先安排。兴建房屋时,生产队优先解决住宅基地,所需材料和劳动力优先照顾。其子女在招工、招兵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后,又生第二个孩子者,由本单位扣回所享受的费用。第八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按百分之百发退休金的不另加发。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时,生产队每月补贴五个劳动日的工分。第九条 终身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百分之百发给。农村社员丧失劳动力时,按五保户给予照顾。有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或供给制,并积极办好敬老院。政府和集体要保证他们的生活略高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第十条 自觉实行晚婚者给予表扬。晚婚后自觉晚育者,每推迟一年,适当发给奖金,费用的开支按第七条第(一)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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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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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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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离婚(家暴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家暴怎么离婚 家暴如果调解无效应当起诉离婚。因为家暴离婚的被施暴的一方可以要求施暴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根据受害方的受伤害程度;施暴方的侵害承担、经济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起诉离婚的程序如下: 1、写离婚起诉状; 2、搜集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两份,证据材料的原…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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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2)

    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其实一直到现在,人们对于新生宝宝的姓氏都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其实90后有很多成长起来的一代都是属于独生子女,所以两家的老人甚至会为了孩子的姓氏要求第一胎随男方姓,第二胎随母亲姓的这样的约定。接下来要介绍的婚姻第二十二条规则其实也是属于孩子姓氏的问题。 一、婚姻第二十二…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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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婚内出轨)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 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如下: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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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解释二全文(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新婚姻法解释二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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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一)

    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具体做出了怎样的修改? 超22省修改人口计生条例,具体做出了这几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个方面的修改,大多数省份都增设了育儿假,一般在5天到15天之间。比如山西省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孩子不满3岁,夫妻双方都可以有15天的育儿假。这个育儿假时间还是非常长的,要知道一般的单位…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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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新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随着国情而变动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开放三胎政策。三胎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三胎政策的实施,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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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财产分配法律知识(婚姻财产怎么分配)

    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 分居 两地分别管理、使用…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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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夫妻一方死亡房产过户要交税吗)

    夫妻一方去世房产怎么过户 夫妻一方去世,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为: 1、若是过户给夫妻另一方,需要提供一方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去办理过户手续; 2、若是过户给子女,还需要办理去办理继承公证等材料才能去进行过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是公证遗…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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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险报销流程(生育险报销流程男方)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 社会保险 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 工伤 和 生育保险 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 女职工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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