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土地估价师报名时间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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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保证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土地估价工作的需要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制。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第三条 国家对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分别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

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第四条 土地估价机构申请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且不少于总人数的25%。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具有自己主持的土地估价实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3.具有一定比例的建筑、经济、会计及管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4.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除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外,土地估价机构可以聘请兼职人员。第五条 申请A级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下列补充条件:

1.有五人以上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2.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第六条 申请B级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机构,应具备第四条的规定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两年以上。第七条 具备第四条规定,但不完全具备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确有土地估价工作能力的,分别由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临时估价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二年,在有效期内,估价机构可在相应的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欲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鉴署意见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认证申请表;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土地估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和专职、外聘兼职人员情况;

4.土地估价机构组织章程;

5.土地估价实例;

6.申请土地估价资格的报告书。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土地估价资格申请材料后,应于三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机构,可承担相应的土地估价工作,并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土地估价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要按规定到发证机构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土地估价机构要提供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本规定,对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凡连续两年无估价实例、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土地估价或其它条件已不具备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机构,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取得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经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认可,可派专人到估价对象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与估价土地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地价信息和图件等。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在开展土地估价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和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4.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工作。估价结果的报送范围,应严格限制,原则上只能提供委托人和土地管理部门;

5.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当严格保密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

土地估价(土地估价师报名时间2022)

土地估价实务-成本逼近法

1、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土地价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弄清成本逼近法的运用范围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土地市场不发育,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方法评估地价的;适宜于新开发土

地或建筑物的估价;适宜于工业用地地价评估(注:城区或市区工业用地不能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对商业、办公、住宅等用地一般不能选择成本逼近法。(2)选择成本逼近法的计算公式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包含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但在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地价评估时,应注意:

A、如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采用上述公式求得地价为无限年期土地价格,需进行年期修正。

B、如土地增值收益是以地方政府公布的出让金代替,应先对成本地价进行有限年期修正,然后与出让金相加,得出有限年期地价。

在利用出让金代替上述增值收益计算地价时,一定要分析当地公布的出让金含义是否为单纯的政府收益,如包含其它内容,应扣除或实在无法运用,可不取出让金,仍用土地增

值收益率公式计算,要根据改变以后的用途

确定土地增值收益率。

什么叫土地估价制度

土地估价:土地估价又称土地评估,是指土地估价人员依据土地估价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场交易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土地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按土地的质量、等级及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状况,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预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综合评定出某宗地或多宗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土地估价与土地评价或土地分等定级不同。土地估价的通常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路线价法等。

适用范围:一切存在价值,可供估价合法进行的土地和房产

不同:估价方法不同,房地产估价一般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土地估价一般有(路线价法、城市基准地价法、基准地价修正法、高层建筑地价分摊法、地租理论和地租量计算法)另:房地产估价法中的估价方法实际上地价评估都可采用。我国土地评估一般用城市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法。

综上房地产评估=房产(包括附属建筑、内部设备财产价值)价值评估+土地价值评估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评估?

现阶段在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那么在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权时,也是要先进行 土地使用权 的评估,那么土地使用权如何评估呢?按照规定会对评估土地进行产权的确认,如果在产权方面没有异议,将会根据土地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来制定最终的价格。 一、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程序有哪些? 1、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有关事项,包括委托方、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基准日、评估时间要求等;? 2、根据土地使用权评估范围,填写土地使用权清单表;? 3、检查土地产权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土地产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宗地划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确,是否存在他项权利等;? 4、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自然条件(包括人口、面积、气候、水文、土壤)、行政区划、经济发展(包括经济结构、主要产品、工农业总产值、居民收入、社会投资状况等)、城市规划与城市性质、产业政策(与估价对象相关类型的产业分布、产品销售及有关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等? 5、现场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围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筑物名称、建构筑物结构、用途等,周围交通条件、环境条件、集聚状况等;? 6、调配待估宗地的基础设施条件、开发费用水平;? 7、调查待估宗地所在市县的地价水平、房屋建筑物成本、售价、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 征地 水平、有关税费、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待估宗地在基准地价中的土地级别、交易状况;? 8、根据估价对象特点,明确土地使用权评估思路,选样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初步测算,并确定最终地价; 二、评估原则 1.合法公正的原则 土地评估机构是一种中介服务结构,具有相应的行业要求。由于其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对当事人起到参照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最终依据。这就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其评估的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否则,土地使用权评估也就是丧失了其应有的意义,土地评估机构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理由。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工作,首先要遵循合法的原则,即必须遵循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 法规 和资产评估的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力求公正,做到符合客观实际,按照科学的估价标准、评估方法和程序来评估。目前土地评估大量存在的问题就是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不客观,过于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素。 2.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其出让前的评估工作,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土地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亦即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工作要考虑到有利于土地的开发利用。 3.区别对待 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应按照不同区域以及各块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效用的大小来确定。例如 上海 的土地在市区分为六块,郊区分为三块。因为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土地是不动产,其价格当然与其所处的地理环境息息相关,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土地当然具有不同的价格。 4.最大使用效益的原则 同一块土地由于用途的不同而取得经济效益就会不同,因此应当在服从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取得“最大使用效益”的用途或者项目评估其出让价格。最大使用效益有时动态的、发展的,最大使用效益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一项原则比较难掌握,要求评估机构有较丰富的经验,同时对于相关的信息业要有很好的了解。 企业和个人在向国家申请土地使用权时,对土地的使用价格和土地周边的配套设施都十分看重,所以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工作变的尤为重要,同时也要让评估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位公民的权益。

土地估价师常见问题与解答

土地估价师常见问题与解答

导语:土地估价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获此资格者应于期满之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否则资格将自行失效。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者,可受聘于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合法机构,并在其中独立承担土地估价业务。土地估价师受理土地估价业务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阅有关土地登记文件、存档的市场交易实例和有关的地价资料。同时,土地估价师亦有义务将本机构承接的地价评估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评估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几年内注册不需要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3年内(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不需要继续教育。

2、逾期几年注册需要满足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日起)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继续教育满足必修课60学时和学时学时。其中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30学时的’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

3、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高校老师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教师证复印件;

(5)所在高校出具从事房地产估价教育或研究的证明;

(6)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4、延续注册继续教育需要达到什么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暂行)规定;在一个注册期内需要完成继续教育必修60学时、选修60学时。

5、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身份证号有误,如何处理?

(1)如果是由于身份证15位转18位出现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更改证明,并和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2)如果考试与注册时身份证号一致的,请将身份证号更改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上报省级注册管理部门。

6、办理了变更,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变更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执业单位是错误的,请将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到省注册管理部门。

7、办理了延续,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如何处理?

由于“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是于2007年才使用,数据正在逐步完善,可能数据存在差错。如果办理了延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里注册有效期是错误的,请按照延续注册要求申报延续注册。

8、能否申请非专职估价师?

不能申请非专职注册。规定中取消了房地产估价师专职与非专职的类型。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只能在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单位注册。注册单位需要将注册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

9、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如何变更注册证书上的执业机构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更名后,单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办理变更注册。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与更名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书;

(4)更名后新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高校老师申请注册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方面教学的证明、教师证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更名后新单位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8)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10、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界面只进行了刷新,我无法选择“执业单位”怎么办?

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中,选择“执业单位”时要用到弹出窗口的功能。有些计算机安装了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使“注册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暂停或关闭具有“拦截弹出窗口”功能的软件,再进行网上的注册申请工作。

11、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进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网上申请,在选择执业单位时,选择不到执业机构名称,怎么办?

请与资质管理部门联系,将单位名称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注册系统”中。

12、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需要重新换发新证吗?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都要在建设部进行终审,终审后,将换发新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1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达到多少学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6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如果必修课学时多于30学时,多的学时可以认同为选修。

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必须满足120学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继续教育学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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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土地估价方法可分为基本估价法和应用估价法。基本估价方法又分为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和成本逼近法。应用估价法又称为大量估价法,可分为路线价估价法、标准宗地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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