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中华人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本地区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规定。

  第四章 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物价部门批准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制定商品价格,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

  (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

  (五)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企业在价格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照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

  (二)如实上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

  (三)服从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必需的成本、帐簿等有关资料;

  (四)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

  (五)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等,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价格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物价部门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价格的作用,依法查处消费者协会反映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群众价格监督组织监督检查的重点,应当是同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群众价格监督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活动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价格检查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价格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标准、计量以及银行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物价检查机构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对群众价格监督组织中工作有成绩者,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或者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一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者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对没有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退还或者被收缴的非法所得,应当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当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者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对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纠正或者责令重新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管理权限、程序,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由上级物价部门或者同级物价部门负责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价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504.html

(0)
上一篇 2025年3月8日 17:25:08
下一篇 2025年3月8日 17:27:43

相关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

    2025年3月31日
    500
  • 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成 第三章 选举方式 第四章 村民会议 第五章 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2025年3月31日
    3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何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修订信息: 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11年12月…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

    2025年3月31日
    400
  • 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什么是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它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个部分,其中对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赔偿程序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也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平等…

    2025年3月31日
    500
  • 监狱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全文)

    求《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全文。 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7月24日 司发通[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现将《关于坚强监狱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子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相关规定内容…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区别是: 一、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之间的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细化,更加明确。 二、《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

    2025年3月31日
    6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

    2025年3月31日
    400
  • 年终奖6万扣多少税(年终奖交6万税)

    6万工资扣多少税2021 法律分析:1、个人所得税纳税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应纳税额资-五险一金-起征点; 3、速算扣除数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薪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通过以上方式产生的个人所得如符合个…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度文库)

    法院网的法律文库怎么查不了 1、近段时间中国法院网的法律文库,系统出现了故障,无论是否是注册会员,都只能查近3个月的资料。 2、中国法院网正在修复BUG,请等待。 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怎么查询不了3个月之前的内容了呵呵,这个你可能是新手了! 你需要注册会员,非会员是只能查询最近三个月的文库,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需要注册会员就可以进行查询。不过这个好像会员是免费的!…

    2025年3月31日
    500
  •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025年3月31日
    4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0年新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几个月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

    2025年3月31日
    5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心得体会)

    机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要看具体怎么违反的。这里给出几条规定供参考,也可以自己查阅下保密法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2025年3月31日
    400
  •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文司法解释)

    什么是民法 民法通则全文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有相关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可是归属于国际私法,但是也属于民法部门 不清楚,可追问,望采纳…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这句话对…

    2025年3月31日
    3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