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战狼2》中吴京被地头蛇用枪指头,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吴京在这种情况下打死地头蛇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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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狼2》中吴京被地头蛇用枪指头,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吴京在这种情况下打死地头蛇属于正当防卫吗?

“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以电影代入“现实”切点,以冷锋当时情况来说具备以下两点:

1:冷锋一开始虽属于“见义勇为”,但在被地头蛇用“武器”指着头时,冷锋已经转变成为“受侵害”的当事人,这个时候他反击是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冷锋当时已经符合了条件,地头蛇已经打算用“武器”结果了冷锋(不管是不是威胁,这是不可控的),这已经属于伤害进行时。

只不过这件事还有“反转”的余地,如果站着冷锋的角度来想,冷锋当时是不可能也不会立即出手解决掉地头蛇的,最多也就是稍微给点惩戒罢了,还没有到必须致地头蛇身亡的地步。

(图:现场花絮照)

这也是为什么一开始冷锋没有选择出手的原因之一。

地头蛇确实对冷锋造成了“不法侵害”的威胁,但这对于冷锋来说这是可以解决掉的,冷锋固然可以“以正当防卫”名义来解决掉地头蛇,但这个“条例”对于冷锋这种特种兵来说是会有一定影响的,以冷锋的实力与反应力来说可以较为轻松地的“排除”掉地头蛇的威胁,那么这个受到“威胁不法侵害”并且正在进行就对冷锋有点“不利”。

因为冷锋是有能力“制止”地头蛇的。

上面我们虽然说冷锋在当时受到了“不法侵害”并且也是当事人,而且以地头蛇一开始的举动来说“不法侵害”也确实是正在进行时。

可这里还有另外两点关键性因素:

1:正当防卫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的,无限正当防卫导致行凶者“身亡”是具备条件的。

2: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安全为前提与目的。

(图:电影效果图)

这两个条件对于普通人来说或许“没多大意义”,但对冷锋来说就不一样了,首先冷锋是可以“自保”的,他完全能够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这地头蛇手里虽然有武器,但对冷锋这种经历过更“凶险残酷”生存挑战的人来说那就是烧火棍。

地头蛇当时对冷锋的威胁“并不大”,虽然说有威胁,但这个威胁并不足以上升到必须致地头蛇“身亡”的地步,如果此时冷锋致地头蛇身亡就不“完全”是基于自己的基础合法权益了,会被认为有徇私仇的风险。

因为当时冷锋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战友,为战友家属讨回一个公道。

冷锋当时虽然说是“正当防卫”,但也不能超越一定的限度,当时冷锋并不具备“无限正当防卫”基础,地头蛇手里的武器始终只是“威胁”而已,并没有真正触及冷锋的人身安全。

所以这件事要真的牵扯到“现实”,那说法可就太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有时候本来就很难界定。

(图:电影效果图)

而且对于冷锋来说这地头蛇固然很是可恶,但以他的身份来说是不能真的把地头蛇怎么样的,地头蛇的命也是命?

冷锋当时也挺无奈的,气得他直接把地头蛇手里的武器给夺了卸掉,这也是为什么冷锋第一次没有出手的原因。

电影是经过“艺术视角”加工处理了的,里面的情节本来就不那么的“合理”,但这场戏能够拍出来已经很好了,可以说“战狼2”的五十多亿就是冷锋这一脚给踢出来的。

就说脚踢地头蛇这个镜头大家看得“爽不爽”?如果你感到畅快淋漓就行了,电影艺术化的效果没必要追求太多。

当冷锋一脚“踢死”地头蛇时我相信很多人心中都出了一口恶气,真的是被这地头蛇给气的不行了,而冷锋就是给大家“出气”的执行者。

(图:嚣张的地头蛇)

只是这件事如果牵扯到“现实”,那冷锋的行为就值得“推敲”了,首先一开始冷锋的确被地头蛇用“武器”指着头了,这里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冷锋的行为具备“不确定性”。

这场戏就是为了给冷锋找一个理由,为后续情节做一个铺垫,让冷锋的出场更加合理化而已。

其实就这场戏来说虽然观众们看得“解气”,也有人说是吴京一脚踢出来了“56亿票房”,可就按照“现实”来说,我还真的不知道有那个地头蛇有这样的胆子,一开始敢对“烈士家属”房子进行强行拆除,那嚣张劲真的是智商堪忧了。

(图:电影场景)

如果“现实”真的如此,就算当时冷锋为战友出了一口气,那他的结果与电影中也差不了多少,唯一的区别就是“前后”的问题,只不过这对冷锋来说作用不大,不论冷锋是否真的被“武器”指着头,如果地头蛇真的没了,冷锋是有可能受到处分的。

其实就算冷锋什么都不做,地头蛇也会得到他应有的惩罚,这个自从他拿出“武器”的那一刻就决定了的,如果以电影代入“现实”,冷锋到用不着自己出手了,法律会给冷锋的战友一个交代,同时也会让地头蛇得到惩罚。

此时冷锋选择出手反而“便宜”了地头蛇。

电影中冷锋第一次“罢手”也大概是做此考虑,为了杜绝地头蛇的威胁,夺走“武器”是当时冷锋唯一能够做的。

(图:冷锋清除威胁)

就“战狼2”来说这个场景你得多看才能明白其中的含义,有些小细节是特别重要的。

冷锋第一次本来就已经打算放过地头蛇了,可就在冷锋夺走“武器”之后他更来劲了,对冷锋各种言语上的挑衅,此时冷锋如果选择出手,那么他就完全不占任何的“理”,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了。

可冷锋为什么还是不顾一切选择出手了呢?

这里大家在看电影的时候可能有些疑惑,之前冷锋不是已经冷静下来了?这怎么又暴走了?

其实这里“缺失”了一段,所以大家在看的时候觉得冷锋第二次踢地头蛇时有些奇怪,这一脚可比上一脚狠多了,如果冷锋第一次就这样,那地头蛇岂不是早就“凉凉”了?

(图:地头蛇债赃嫁祸冷锋)

这“删减片段”就是地头蛇对冷锋战友“遗骨”的不敬,这才让冷锋彻底暴走一脚踢飞地头蛇,其实如果联系到这个缺失的镜头,冷锋为什么会这样做就能够理解了,他能够忍受自己受到侮辱,但绝对忍受不了战友受到这样的对待。

冷锋二次伤害地头蛇时已经不算是正当防卫了,此时的地头蛇已经不具备“正在进行时”的条例,甚至并没有对冷锋的自身权益有威胁,而结果大家也看到了,冷锋被解除了所有职务并取消了他的“特种兵”身份。

根据电影情节来说这是推动发展必不可缺的一个环节,电影成分有“夸大”部分,这也是为了营造一种视觉效果,大家看电影不也是图一个“安逸”?至于其他小细节是没有太多人去注意的。

如果以电影情节代入现实,那么:

1:冷锋依旧会选择电影中做法,他是不会直接对地头蛇动手的。

2:地头蛇自拿出武器时就已经触犯法律,自然会有法律来惩罚他,用不着冷锋动手。

3:冷锋动手的时机与地头蛇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有关联,这意味着冷锋的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所以,电影终归是电影,如果现实中有这样的地头蛇,除非脑袋进水了是一团浆糊,这样的人还能做地头蛇?那他的哪些手下还真的是心大,从电影艺术的角度来说,这种带有夸张的视觉冲击是最能够深入人心的,这个从感官上就可以表现出来。

图:均来自网络

如果别人挥拳打我,我一套组合拳把对方打死了,这算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那你就是互殴致人死亡 算过失杀人 因为对方没有那凶器没有严重威胁到你的生命安全 如果请个好律师可以往防卫过当上扯 但是你会赔很多钱 还有牢狱之灾 所以遇事忍一时 想想后果 最后送你一个视频

正当防卫时导致其他人受伤,要负刑事责任吗?如何判断?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分情况讨论,我也只能说一些基本的情况。防卫者是否会负刑事责任以及负多大的刑事责任,应该是以下几种情形:

1、意外事件:

假设甲在湖边持刀追杀乙,乙抄起一块石头朝甲扔去,没打中甲,石头落到湖里却正好砸中了在里面潜泳的丙。

此时丙就是乙在正当防卫行为中被伤害的第三人,他根本不会料到湖里面会有一个人在潜泳,这是他无法预料的事情。此时对于丙的伤害,乙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2、过失伤害(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下才会承担刑事责任)

还是上面那个例子,这时丙没有在潜泳,而是在湖里的一条小船上钓鱼,甲和乙都看到了丙,乙在此时抄起一块石头扔向甲,甲躲过,却打中了丙。

此时因为乙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于丙造成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如果丙被砸成了重伤,乙就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构成这种情形的概率是较小的)

我国对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同样严格,要求避险者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也就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保全一个正在被危险侵害的、更大的利益。而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指的是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本人的利益保全另一个合法的利益。这两个意识就决定了在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一个行为同时对第三人,既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形,在实务中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例子。

当然,有这样的实例或者诸位能想到这样的例子,欢迎指教。

4、故意伤害:在题主所述的情况下是绝对不会成立故意伤害罪之类的故意犯罪情形的。因为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就足以认定,防卫者本人对于第三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意识,最终不会成立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正当防卫中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只限于造成第三人重伤或死亡,且防卫者有过失的情形。此时防卫者承担的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责任。而且,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看,都是比较相应的故意犯罪,刑罚要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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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旨在伸张正义,但实践中认定率只有6%,为何如此之低?

首先纠正一下,正当防卫的主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伸张正义,而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至于说实践中认定率只有6%,则说明在大部分类似案件中,很多人曲解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含义。

何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别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难点有很多,第一个难点就是防卫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

提前防卫不行,事后防卫也不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防卫。

可是一旦出现防卫情况,往往说明伴随着暴力犯罪,在那样的情形下,很少有人能够做到理智客观地判断形势,然后准确地进行合法的自卫行为。

第二个难点就是关于“必要限度”的问题,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是很难控制好这个度的。

轻则无法有效制止不法侵害,重则超过必要限度,加之紧急情况下,人的思想和行为很难做到统一。

不夸张的说,让一个精通法律之人去面对一些紧急突发状况,他也不能保证可以做到恰到好处。

这就是现实,也是事实,更是“正当防卫”难以高频率出现的根本原因。

绝大部分人都有情绪化

人人都有情绪,唯一的区别只是有些人可以有效控制情绪,大部分人则无法控制情绪。

简单举个例子,一些打架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起因往往只是一些小事,起初可能只是口舌之争。

随着争吵的升级,原本只是争论事情本身的言语可能就会演变成辱骂,接下来可能就是相互推搡,动手动脚,直到一方失控拿起凶器。

在整个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当事人情绪一点点失控的过程,当情绪的控制突破某个临界点的时候,就是激烈冲突发生之时。

这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于“准正当防卫”的案例当中,之所以加了一个“准”字,是因为这类案件当中看似正当防卫,实则是防卫过当。

原本是受害者的一方,在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原本做出了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可是随着“防卫成功”诞生的可能还有报复心理。

在这样报复心里的促使下,就会带动情绪的亢奋,进而“超过必要限度”,演变成防卫过当。

心理和情绪的快速变化,正是防卫过当产生的内在原因。

防卫过当不能一刀切

我们始终要坚信,法制进程一直在进行,法律也一定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着。

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都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是非常“教条”的。

如果仅仅只是理解这些条文规定,无异于就是现实版的教条主义。

不能把某种行为或者某些行为刻板地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而应该结合当时的情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在这点上,具有正当防卫“里程碑”式的案例:昆山“龙哥”被反杀,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最具说服力。

于海明面对“龙哥”刘某的不法侵害时,他不确定如果不“打倒”刘某自己是否会处于一种安全状态,所以他选择了夺刀并且反击。

此案的判决,可以说引发全民点赞,因为很多弱势之人都有可能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司法不予支持弱者的自卫行为,那么弱者如何保护自己,强势之人只会更加恃强凌弱。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这就是进步,司法的进步,法制的进步!

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案,到目前为止,国内有没有杀死坏人属正当防卫的案例以供参考?你怎么看?

老实人最厉害!前几年的真事:

云南有一小伙加班到晚上十点,徒步走出厂门回家经过一条遂道时,被十六个持刀歹徒拦住殴打,小伙被打时找了个机会拔腿就跑,后面这群歹徒举刀奋追,其中有人用手中的东洋长刀当标枪掷刺小伙,不料用力过猛,东洋刀从小伙身边飞过掉在他的前头,小伙跑到刀前抓刀反身,一个人举刀向十六个歹徒冲去,碰到一个就砍一个,一砍一个倒。后面的持刀歹徒被他的气场吓唬住了,转身便逃,小伙步步紧追,把十六人后先后砍翻在地。

事情经过大体如此。

不能不夸小伙的刀功厉害,这十六人都受伤却无生命危险。此事以正当防卫处理,小伙没受牢狱之灾,那十六个歹徒被收监。

天台观宁波认为,昆山的白衣骑车男子所遭受到危其生命的侵害,抓起对方因砍杀他而掉落的长刀反击,完全正常男人反应,不慎致纹身宝马男死亡,不是他主观意志能控制的。整件事情连续无断节,皆因纹身宝马男而起,纹身宝马男的死亡是他自找的意外,白衣骑车男子当以正当防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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