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村居早婚早育规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村居早婚早育规定?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工单位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用工手续时,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督促用工单位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和收养管理工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社会救济。第十八条农业部门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证照颁发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人事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在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科研活动,指导培训计划生育专门人才。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纳入科学研究规划;指导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第二十四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五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八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二十九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处理:(一)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二)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的;(三)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第三十六条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第三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非婚生育、违法收养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以下服务:(一)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查孕、查环、查病、随访服务工作和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二)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三)做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四)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第四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育龄夫妻应当定期免费接受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四十二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四十三条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第四十四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四十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第四十七条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其费用在生育保险费中列支,未参加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第四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第四十九条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第五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元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00%;(三)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女孩考生、二女结扎户的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四)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五)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的奖励费。第五十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第五十五条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五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分别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第五十八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第五十九条对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当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生育规定怀孕后,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照其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终止妊娠的,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生育事实的,冲抵社会抚养费。第六十一条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第六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或者进行假医学鉴定的。第六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第六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最新婚姻法双方达到法定未婚先育一孩需罚款吗?

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1日修正通过)第六十条规定,非婚生育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第六十条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你好: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条规定的行政处分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专对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法规,不能规定处分种类,得引用其他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比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有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监督本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责任和权利,不作为就是一种玩忽职守行为。如果没有效管理职工导致超生,会有可能受处分。

计生两户四项制度规定?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利益导向政策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素,帮助农村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和特殊困难家庭解决民生问题,提升福利保障水平和发展能力,使其在同步建成小康进程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卫生计生工作良性发展。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主要分为两大块,一是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奖励制度、保障制度、救助制度、优惠制度。二是2013年开始实施的“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享受对象主要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简称计生“两户”家庭),还有部分特殊人群。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2016年以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的家庭。

计划生育二女户: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利益导向对象发放标准及资格确认条件

确认条件按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实施细则》(筑财教[2012]68号), 息烽县《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息委办字[2013]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奖励制度

1.晚育奖:农村实行晚育的家庭一次性奖励500元。

资格确认条件:夫妻双方均为贵阳市农业户籍,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男方年满26周岁、女方年满24周岁以上或者双方均为晚婚后怀孕生育,生育后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出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十八周岁前办理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户籍,独生子女户,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子女在14周岁以下。

4. 关爱女孩奖:每人每年600元,农村独女、双女户享受。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开始领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5.节育奖: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300元的节育奖。年满4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领取600元的提前兑现独子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独子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政策对象。奖励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

6.长效绝育奖:对落实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贵阳市居住证》的流入人口,发放300元慰问金,属政策内生育的再奖励500元。

资格确认条件:2012年1月1日以后在贵阳市落实绝育措施的户籍人口和持有效《贵阳市居住证》并在贵阳市落实绝育措施的贵阳市外户籍流入人口。

7.农村1980年以来(三代以上)均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予以表彰奖励。

资格确认条件:农村户籍人口家庭自1980年9月25日以来连续二代,其中至少有两代为已结婚生育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有家庭成员均为农村户籍人口。家庭成员中属于已婚育龄夫妇的按政策要求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成员中属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须持生育证生育。家庭所有成员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保障制度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也就是国家奖扶,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1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40元缴费补贴。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增发养老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免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免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资金。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农业户籍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城镇低保户奖励扶助金: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资格确认条件:贵阳市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

请问贵州省对剖腹产产假增加有规定吗?

剖腹产属于难产,女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国家规定的113天产假(98+15),还可以享有所在地计生政策规定的产假奖励,具体奖励各地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规定为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50737.html

赞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30日 23:10:15
下一篇 2025年11月30日 23:12:19

相关推荐

  • 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离婚房子怎么分全明白了)

    对于将要离婚的夫妻来说,如何分割房子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麻烦的问题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因房子分割而闹上法庭的,不是少数。 ▌法官提醒: 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二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 法官说:“房产分割…

    2026年10月11日
    000
  • 婚姻效力(婚姻效力证明书)

    论述婚姻的效力 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①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

    2026年10月11日
    100
  • 酒驾影响孩子考研吗(家长酒驾对孩子考研有影响吗)

    父亲醉驾对孩子考研有影响吗 父亲醉驾对孩子考研没有影响。法律只是针对违法犯罪本人,与犯罪者家属没有关系,也不会影响到犯罪者的家属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对于子女是没有影响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要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如警察、公务员、法官、特种兵等还是受一定影响的,尤其是被判重…

    2026年10月11日
    000
  • 生育二胎需要办准生证(生育二胎需要办准生证吗)

    生二胎要办准生证吗 生二胎不需要办准生证。准生证一般在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办理,准生证在父母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均可办理,不一定非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办理过程中需要女方户口所在地的配合。 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在本市,或双方户籍均不在本市但女方在本地居住满1个月的夫妻,在…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新计划生育新政策有这个文章。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

    2026年10月11日
    000
  • 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如果女方要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男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将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

    2026年10月11日
    100
  • 离婚房子如何分配(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离婚房子如何分 夫妻离婚房分配如下:1、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2、房子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3、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2026年10月11日
    000
  • 重庆二胎(重庆二胎产假)

    重庆二胎奖励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一般规定是:孕期员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选其一,就高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x规定假期天数。二胎补助分为两种: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签字(民法典签字签名)

    民法典规定遗嘱签字需要继承人签名吗 不需要。 遗嘱是不需要继承人签字的,遗嘱由被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等人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民法典财产规定(民法典夫妻财产规定)

    民法典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新婚姻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

    2026年10月11日
    100
  • 计划生育法将修改(计划生育法修改前违规生二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民法典赋予(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民法典》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

    2026年10月11日
    000
  • 上海二胎(上海二胎补贴政策2022)

    上海二胎政策 上海 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3月1日落地。对于生育二胎的年龄和间隔,上海方面表示“不设限”。 上海二胎新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为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或者,夫妻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新民法典婚姻(新民法典婚姻法婆婆不给带孩子)

    民法典中婚姻法的新变化 民法典婚姻有这些新规:1、男女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存在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在知道后,可以申请撤回婚姻、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必须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男女双方才能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对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以及赡养义务进行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同时被废除。现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

    2026年10月11日
    200
  •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2018)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夫妻选择在法庭上结束婚姻的一般都会发现自己能够拿到的 判决书 立往往所依据的除了法律以外还有相关的 婚姻法 司法解释,这是因为法律有的时候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太笼统而导致法官没有办法根据客观的规定来判定。那么,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内容是…

    2026年10月11日
    100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 二十一条)

    婚姻法二十一条司法解释 您好!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

    2026年10月11日
    000
  • 浙江二胎新政策(浙江省二胎奖励)

    浙江二胎奖励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浙江符合下列情形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

    2026年10月11日
    000
  • 单独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单独放开二胎政策是哪一年开始的)

    二胎政策开放是哪一年 二胎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开放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向全国人民宣告,两孩生育新政策已在中国大陆全面实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式实施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二胎生育政策”。 国家开放二胎政策是哪一年 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

    2026年10月11日
    100
  • 新收养法(新收养法 收养人条件)

    最新的收养法是哪一年的 目前最新有效的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收养法2022年新规定关于三代以…

    2026年10月11日
    2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