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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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二)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现行发放标准是: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本市最低工资的21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连续工作时间4年以上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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