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现就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过程中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二、各区(市)县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部分为8%)。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成府发〔2009〕3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社会保障资金,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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