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处于较为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地位的,因此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机构,为了保护其的相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就订立了相关的法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猖。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到这里,法律知识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妇女儿童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就可以运用相关的法律,来维护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好了以上就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3512.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6日 16:27:23
下一篇 2025年2月6日 16:27:27

相关推荐

  • 儿童权益保障法(我国保护儿童的法律)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

    2025年2月9日
    600
  • 劳动者权益有哪些?2020新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一般要满年16周岁的人,同时具备其他条件的,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相比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要出于下风,因此对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给予了诸多保护的。那么大家知道劳动者权益有哪些吗?2020新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普法知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劳动者权益有哪些?   1、 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

    2025年2月6日
    800
  •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定义及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同时,不同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 范围是各不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女孩被亲父失手打死引发儿童权益保护话题

         1月24日,一篇《打死亲生女儿获刑3年》的报道引起关注,而此前有关父母虐待、殴打子女致死的案件也频频见于报端。今后怎样才能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记者日前采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等法律界人士。   父亲失手打死3岁女儿   ——平时教育的方法就是打骂,甚至“用针扎,用牙咬”。   1月2…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儿童权益保护也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半个月的时间,6月15日《河北日报》头版又赫然出现了一个令人揪心的大标题:《行唐受虐女孩令社会各界关注》。虽然副标题令人欣慰(“白克明季允石均有指示,涉案人员被逮捕”),但我们不能不思考,是否还有类似被虐女童晓霞的情况存在。如何切实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来有效地呵护我们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和希望—儿童–健康成…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破解流动儿童权益保障难题

      城市流动儿童生存现状堪忧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3年中国农村外出务工的劳动力达到1.139亿人。随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全家流动的状况日益普遍,随同这些父母进入城市的儿童也日益增多。根据“五普”资料,全国流动儿童共有1982万人。从流动人口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来看,有占三分之一的家庭处于城市贫困人群的范围内。流动儿童不仅饮食、居住条件差,更难以负担高额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我国已经筑起较完备的儿童权益保护体系

      我国目前有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记者从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对于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安徽省立法保障留守儿童权益

      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安徽省日前出台法规,明确规定应保障留守儿童各项权益,首次提出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   安徽是全国的劳务输出大省,省内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增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条例,用法律保护留守儿童。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世界儿童权益保护大事回顾

      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在关注儿童生存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等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1920年,“救助儿童国际联盟”在瑞士日内瓦成立,成为较早的致力于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组织。1923年,该联盟通过了一份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该宣言被认为是较早的阐述有关儿童权利内容的文件。   1924年9月26日,国际联盟大会通过了上述宣言,因此宣言被称…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六城市为全国儿童权益保护“试水”

      为期3天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建设项目培训10月26日在北京结束,济南等6个试点城市的项目代表进行了建设经验交流。本报记者作为省内唯一受邀媒体人员全程参与研讨,本报关于儿童保护的媒体传播经验成为研讨会上的重要交流经验。   为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政府于2006年合作开展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建设项目,确定济南等6个项目试点…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尽快出台反家暴法保护儿童权益

      3月11日上午9时许,广州番禺某小区一栋楼的301房传出打骂声及孩子的哭叫声。11时许,警察赶到现场,发现房门反锁,屋主邓某的妻子拿着钥匙也打不开门,警察只好破门而入。   进到房内后,大家发现一名小男孩躺在血泊中,一动不动,送医院后证实死亡。而孩子的父亲邓某则挥刀自残。尸检结果显示,小男孩是被其父亲活活打死的。   “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的通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7]128号   发布日期:2007-5-9   执行日期:2007-5-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7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青政办〔2006〕155号   发布日期:2006-11-9   执行日期:2006-11-9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区、各部门,请结合实际,认真研…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9-25   执行日期:2006-9-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   前 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儿童事业…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湖州市儿童发展规划

      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湖政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2006-10-17   执行日期:2006-10-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湖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湖州…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