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涉案“隐名持股人”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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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可入罪,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该解释将于12月16日起施行。

  明确可对“隐名持股人”追刑责

  据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近年来,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解释》共17条,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沈亮说,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

  为此,《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危害生产安全定罪量刑标准明确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沈亮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为此,《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隐匿遗弃伤员罪同故意杀人或伤害

  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严惩事故背后贪污贿赂犯罪

  沈亮说,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明确六种从重处罚情形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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