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经济仲裁进行和解时,需要遵循自愿仲裁的原则,要考虑着重调节,分级管理,一裁终局的规定,仲裁决定下达之后,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要按照裁决决定履行相应义务。
一、经济仲裁和解的原则是什么?
1、自愿仲裁的原则:主要指当事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经济合同仲裁不是经济审判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裁审自择。
2、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经济合同仲裁分为县级、地市级、省、区级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仲裁委员会四级。
3、着重调解原则: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据此,调解是经济合同仲裁的必经程序,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个特点。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首先要促使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关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仲裁庭认为本案不适宜或当事人发现仲裁成员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时,应退出对该案的仲裁。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二、经济仲裁适用哪些领域?
经济仲裁至少可以适用于以下两个领域:
1、涉外经济仲裁,主要处理国际贸易中带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政府也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中产生的一切争议。
2、国内经济仲裁。专门解决业主与雇佣者,承包人与发包人、专职开业医生与病人之间有劳资关系,权利、利益等的争议。
采用仲裁的办法解决国内经济合同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中国一般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
经济仲裁是可以进行和解的,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经济仲裁适用于两个领域,一个是涉外的经济仲裁,一个是国内的经济仲裁,处理涉外经济仲裁时,需要由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按照规定下达仲裁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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