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承担的义务: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六)返还保管物的义务,有孳息的,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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