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民二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日用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需街5号。
法定代表人:韩*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锐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韩*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8号。
代表人:张*文,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东,**滨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堂,**滨市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滨造纸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孙-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厂副厂长。
原审被告:**滨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油坊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民,**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滨天路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丛*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臣,该公司主任科员。
原审被告:**滨中国酿酒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阎*良,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芝,**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滨市自行车工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凯;该公司总工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造纸二厂。住所地:黑龙江省**滨市太平区新江桥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聂-政,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地,该厂保卫科长。
原审被告:**滨制帽总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30号。
法定代表人:梁*滨,该厂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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