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9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第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导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120.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5日 19:42:21
下一篇 2025年2月5日 19:42:27

相关推荐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和儿童在我国的社会中是处于较为弱势的需要保护的地位的,因此我国的相关的立法机构,为了保护其的相关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就订立了相关的法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建、城管或市容、卫生等部门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下文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陕西省食…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

      重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2010版《通则》不再执行。《通则》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在简化内容,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发展方面,实现通用性、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全文2016,欢迎阅读。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900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进一步推进社会共治的管理模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完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明确投诉举报工作责任。下面是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小食杂店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法律知识网的小编整理的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产品上市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总局负责注册,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下文是由法律知识网小编整理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我们会发现有的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有的又是由检察机关负责等。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什么叫做刑事管辖?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案件有哪些?刑事管辖的划分因素是什么?下面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刑事管辖   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依据…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800
  •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个刑事案件流程的开始,就是从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开始的,而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也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的,要发现犯罪事实且自己能管辖的案件才能立案,那么今天就跟法律知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 如何规范审判组织,正确行使职权?

      我国的审判组织有哪些?如何规范审判组织,确保正确行使职权?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种主要审判组织。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重要性。   强化合议庭是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体现。法院的独立审判必须通过审判主体来实现,审判主体如果没有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就是一句空话。要实…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400
  • 审判组织的概念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分为独任庭和合议庭两种。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处理有最后的决定权,从这一意义上讲,审判委员会也具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其审判组织形式称为独任庭。根据《刑事…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标准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犯罪行为的话,应当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会及时出警来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不管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标准是怎样?下面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标准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500
  • 公安机关财产丢失立案标准是怎样

      丢失财物不一定能立案,首先从原因来看就是多种多样的,其次财务数额也是影响因素之一。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公安机关财产丢失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财产丢失立案标准是怎样   丢失财物按规定是多少钱都可以不被立案的,因为遗失是个人行为,并不是别人造成的,就跟你搬起重…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600
  •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庭。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依法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在我市则由东莞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独任庭审…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300
  • 贸组织和欧盟反倾销及保障措施

      一、世贸组织(WTO)反倾销、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及主要特色   (一) WTO《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1、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因此实施反倾销应具备三个条件…

    法律知识 2025年2月6日
    7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