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为了保障日后的权益维护会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经济补偿、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签应具备的内容有什么,以下由知芒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签应具备的内容有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等等。
以上就是由知芒网小编编辑整理的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经济补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用人单位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否则不赔偿,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自己没有法定的过错情形否则要赔偿,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知芒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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