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无权代理
票据签名者未得本人授权而以本人为被代理人、以自己为代理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
如果行为人签章之票据未能生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签章之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
(2)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无无权代理可言。
(3)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若有代理权,自属有权代理,无代理权的,才负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在是否无权代理的争议发生时,应由代理人负责证明自己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无权代理。
2、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将越权代理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规定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则。《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则。
知芒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知芒网合同纠纷律师#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407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