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承揽合同代理的代理方需要承担法律义务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承揽合同代理的代理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承揽合同代理的代理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又称运输承揽合同,其性质近于委托合同。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将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并没有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此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偿、双务的委托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及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除了应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外,还应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受托人负有妥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而且,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单证、金钱、财产等物品或利益以及孳息,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简称利益返还义务。如因受托人未及时履行利益返还义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本诉部分主要涉及委托人的费用及报酬支付义务。进出口公司拖欠船务公司垫付费用和代理报酬的事实比较清楚,进出口公司对此也予以承认,故依法应向船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反诉部分主要涉及受托人的利益返还义务。进出口公司曾将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交给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既办理了涉案货物的报关事宜,又不能证明之后已将上述单证返还给进出口公司,所以应认定单证仍由船务公司持有。船务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理应知道及时交付这些单证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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