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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炜等4人劳动争议诉讼案坐赢惜败

一、概要

(一)案件标的

本案例,为浦炜等4人诉大众保险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共计标的近27万元,其中浦炜13.5108万元、朱秋照5万元、刘丽彬3万元、洪艳5万元。大众销售公司代理人不肖仁权先生(现为安致勤律所主任)。

(二)客观事实

1、劳动者表述的客观事实

(1)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关系。2013年10月起, 大众销售公司先后聘请浦炜、朱秋照、刘丽彬、洪艳等4人为其从事筹建无锡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双方在筹建过程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浦炜等4人付大众销售公司出了劳动,大众销售公司也接受了他们的劳动成果。

(2)单位未依合法程序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4月,大众销售公司因自身原因停止筹建无锡营业部,但未另行安排浦炜等4人的工作,也未正式或书面通知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单位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大众销售公司在整个筹建过程中,从未支付他们任何劳动报酬。

(4)单位尚欠劳动者垫付的筹建费用。大众销售公司在筹建过程的后期,支付了烳炜因筹建时垫付的装修职场、铺设电话线、网线等支出的部分费用,但还有约9000多元费用未支付。

2、案外有关人员表述的客观事实

经案外了解,涉及无锡营业部筹建的有关人员表示:

(1)单位事实上聘请了浦炜等人从事筹建工作。也说是说,大众销售公司在筹建无锡营业部时,确实聘请了烳炜等无锡当地人氏共4人从事筹建工作,其中浦炜为筹建负责人,其他3人分别负责筹建期间的综合内勤、培训主管、出单员等相关工作。

(2)单位事实上欠付筹建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大众销售公司事实上与烳炜等筹建人员约定了每月的薪酬标准和岗位职责,也确实欠付筹建人员的劳动报酬且一直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

(3)单位事实上尚欠筹建人员垫付的部分费用。也就是说,劳动者主张的大众销售公司还欠付他们在筹建时所发生的约9000多元的费用,是客观事实。

(4)单位事实上未依法律程序另行安排劳动工作或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大众销售公司决定终止营业后,确实未依照法律程序另行安排烳炜等人从事其他工作,也未正式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筹建时存在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三)可期的案件结果:从本案的客观事实看,浦炜等4人本应该胜诉,而大众销售公司本应该败诉。也正是基于这个可期的判断,浦炜等4人于2014年7月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败诉后又提起劳动诉讼,在劳动诉讼败诉后又提起上诉。但是本案的法律事实却让本该铁定胜诉的案情出现了云谲波诡的逆转。最终,法庭庭审时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依据法理法庭以法律事实裁判原告败诉。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

1、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截然相反,这在判决时该如何认定。也就是说,大众销售公司实际上确实与浦炜等4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原告向法庭提交近30份证据,包括提交的招聘审批表、保险营销员合同、营业部负责人岗位聘任协议、审计工作底稿、大众销售公司员工书写的无锡筹建费用说明书、新装修的职场照片、参加大众销售公司安排的培训照片、大众销售公司无锡营业部的年度预算表、大众销售公司股东决定、上班签到表、销售业务的清单以及双方往来的众多邮件,这些众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备证据力,是否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3、浦炜否认大众销售公司提交的《工作了结说明书》《面试及保险代理营销员合同事项确认》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对此关键证据该如何查明与认定。

三、本案胜败转换的关键

1、原告方未牢牢把握先手,导致未能有效地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这是本案最为关键的胜负手。主要反映在起诉前的证据收集和准备工作不充分,有些关键证据未能在起诉前及时收集或保全,待起诉“打草惊蛇”后再收集就为时已晚。这最终为此后的庭审中原告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为败诉埋下了“伏笔”。

2、原告对证据筛选不严,过多的证据瑕疵反而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杀伤力。这是本案较为关键的胜负手之一。原告在组织证据时审核把关不严格,把有证据力、无证据力和有相反证据力的证据不加清分,全部“金沙俱上”地提交给法庭,其结果无异于等同向被对方输送了大量反过来杀伤自己的“炮弹”,形同自杀。庭审时被被告质证的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有证据加在一起都无法形成一个证据链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原告代理人对保险经营管理的运作不熟悉所致,难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去收集证据、收集什么证据、怎么收集证据,同时难以从行业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甄别。

3、被告极大地挖掘了原告的瑕疵,为已所用。被告较好地利用了原告提交的证据瑕疵,将这些瑕疵为已所用,以揭露原告证据的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等重大瑕疵,达到极大地打击原告,为被告争取胜势的目的。同时,被告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特别是后期终止营业的善后处理中,较好地为自己日后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设置了“防火墙”,如《工作了结说明书》、《面试及保险代理营销员合同事项确认》、未及时在浦炜单方面签字的劳动合同上签章以及发送给浦炜的邮件均没有直接涉及双方劳动关系的定性问题,这些都为整个诉讼打了一个提前量。

4、被告善于“亡羊补牢”,精于在被动中逐渐掌握主动。由于原告的“打草惊蛇”,为被告案发后“补证据”争取了时间。所谓“补证据”,就是本来没有证据,但通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就可以单方面“制造”出证据。这种看似有违常理的证据,并不属于法律上纯粹意义上的“假证据”,更无法认定其为假证据。准确地说,这是一种可以“事后补”的证据,即非经证据保全等措施是难以查实其“事后补”的身份。正因如此,使被告逐步由被动到主动,看似败局已定,却在推动云谲波诡中将局势彻底翻转。这正是本案的根本,也是本案精华之所在。

四、判决结果

仲裁阶段:朱秋照、刘丽彬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浦炜、洪艳因超过仲裁审限,向仲裁庭申请终结仲裁程序。

劳动诉讼一审阶段:一审判决驳回朱秋照、刘丽彬、洪艳3人全部诉求。一审判决大众销售公司以无锡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浦炜2014年1-6月工资共8880元,并支付从2014年2月-6月未签订劳动二倍工资的差额7400元。

劳动诉讼二审阶段:朱秋照、刘丽彬、洪艳3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3人决定撤诉。

浦炜、大众销售公司均提起上诉。浦炜申请就大众销售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的签名笔迹进行鉴定。二审法庭根据鉴定结果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驳回了浦炜的全部诉讼请求,大众销售公司完全赢得这场诉讼。

最终,本该胜诉的浦炜等4人,由于诉讼技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败诉,而本该败诉的大众销售公司却不费一枪一弹地完胜,诉讼的技战术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作用足见一斑。

备注:客观事实是不依赖人们的认识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有时法律真实几乎等同于客观真实,但有时候又与客观真实完全相悖。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叫法律事实,法院采信的必须是法律事实。

肖仁权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201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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