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夫妻财产离婚怎么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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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还规定了: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

所谓“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3、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寓婚生效时止。

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依照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时产。因此,对于某些婚后所得的财产,夫妻一方主张应为其个人财产的,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归其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无法确定到底为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姻效力相关后果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确定婚烟关系存续期间: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从双方均符合相关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末生效的期间。

三、婚后一方因继承所得的财产

婚后一方接受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民法典》继承的规定所继承的遗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因此因继承所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此类财产的取得纯粹系基于夫妻一方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与其婚姻关系无关。作为一种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被继承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即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这类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

1、一方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的财产,因不可能具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全都属于共同财产。

2、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即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后通过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立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夫或秦一方所有的,夫妻双方又未对此项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接受赠与包括两种情形:

1、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财产。

夫妻一方做为受赠人与第三人订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物交付的时间系在受赠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即为婚后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2、接受遗赠而取得财产,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取得受遗赠的财产。与因继承取得财产一样,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也是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赠与人、立遗嘱人的意志,不应一律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遗赠或增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分居,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终止夫妻共同生活。它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存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而,仅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尚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夫妻虽然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六、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核准登记,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商品经营;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等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七、知识产权的收益

根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中,“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有形财产权利,不包括知识产权。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要点:

1、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品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获得报酬权也只是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际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既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列,归夫妻共有。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本身仍属于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专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在具体列举规定了几种一般生活上常见且重要的财产之后,又为免挂一漏万,同时采取了概括性规定,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对这一概括性规定进行解释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所谓“财产”不等于物,也不限于财产所有权,而是指所有的财产权。因此,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仅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

其次,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权,除了依其性质(如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归夫妻一方享有之外,均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凡是《民法典》规定中没有确定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而夫妻一方又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依法原则上应当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第三,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个人财产权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五) 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的是哪些财产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十、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制因婚姻关系的消灭或双方协议而终止。

1、因离婚而终止。离婚导致蛹姻关系消灭,同时也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离婚时,夫妻共同时产进行分割,成为个人各自所有的财产。

2、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3、夫妻双方协议终止共同财产制而改行约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改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原共同财产制即因约定而终止,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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