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上市部(1998)51号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规范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控股收购,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现就交易所在审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应当改进和加强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所在根据《上市规则》特别指导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转让的审查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达到控股地位的,应要求受让方详细报告其控股后的经营、重组计划,并要求其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予以承诺。交易所应当对受让方承诺予以备案,并监督其履行承诺。二、对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对其股权转让行为及经营、重组计划进行重点审查。对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受让后将对上市公司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通报情况。三、应审查受让方是否有长期持有受让股份的承诺(建设受让方持有时间应在3年以上),对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转让的,应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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