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争议解决条款包括哪些,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裁判要旨】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选择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真实意思,该选择并不涉及实体层面的权利义务安排,并不应当受到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安排被否定或者终止的影响。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在合同双方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纯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157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周海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兴慈七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章德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亭,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双,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纯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纯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浙01民初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纯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战略合作意向书》第十二条之约定:“如最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本意向协议对双方不具约束力”。2018年7月16日,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书》追认《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约束力,《战略合作意向书》追溯至2017年8月5日起对双方具备约束力。2017年11月22日、2018年3月13日,金凤公司两次擅自递交发明专利申请的违约行为,系《战略合作意向书》约定的重大违约情形。金凤公司隐瞒该违约事实,使得纯青公司在不知情、不平等、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又与金凤公司错误地签订了后续系列合作协议。综上,本案应由金凤公司违约时具备约束力的《战略合作意向书》约定的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原审法院管辖。

金凤公司未作答辩。

纯青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纯青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之间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等相关合同解除;2.判决金凤公司不得再继续生产及销售双方合作研发的所有产品;3.判决金凤公司向纯青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签订《战略合作意向书》,双方约定:1.研发成果双方共同拥有,相关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由双方共同署名并申报,并共同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2.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对合作期间内所有研发成果及专利享有唯一权,违约方不可继续生产及销售合作期间内共同研发的所有产品,并向对方一次性赔偿500万元;3.任何与本意向书有关或因意向协议引起之争议,意向书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意向书双方均有权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金凤公司违反《战略合作意向书》之约定,擅自将《战略合作意向书》项下之专利申请并登记在其一方名下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三)金凤公司申请“新型蒸汽热交换器”专利(申请号CN20171117****.4)和“一种蒸汽发生器”专利(申请号CN20181020****.5)时,《战略合作意向书》仍然有效,故纯青公司有权依据《战略合作意向书》要求金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月25日,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2019.1.25版),双方均确认从2017年3月起,金凤公司已开始研发蒸汽机。同日,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自协议书订立之日起,自动解除此前订立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协议书》(2018.7.16版)。因此,在2019年1月25日前,《战略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协议书》均有效。纯青公司有权依据《战略合作意向书》要求金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金凤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虽然双方于2017年8月5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书》有“意向书双方均有权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但该意向书已明确约定“本意向协议仅为合作意向,最终以正式协议为准,如最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本意向协议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即《战略合作意向书》只是单纯的意向,对双方不存在现实约束。且此后双方已在2019年1月25日又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解除前述《战略合作意向书》,涉及该协议的纠纷,由金凤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故无论本案双方因《战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产生纠纷,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有效约定有且只有一个,即金凤公司所在地法院。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纯青公司起诉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根据纯青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其与金凤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签订了《战略合作意向书》,约定“意向书双方均有权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该《战略合作意向书》亦约定,“本意向协议仅作为合作意向,最终以正式协议为准,如最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本意向协议对双方不具约束力”。2019年1月25日,纯青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自动解除双方此前订立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协议书》”,并约定“涉及本协议的纠纷,由乙方住所地法院解决”。即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通过在后协议已明确约定由金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本案金凤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纯青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战略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及《协议书》等证据。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于2017年8月5日签订《战略合作意向书》,《战略合作意向书》第九条第2款约定“任何与本意向书有关或因本意向协议引起之争议,意向书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意向书双方均有权向起诉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本意向协议仅作为合作意向,最终以正式协议为准,如最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则本意向协议对双方不具约束力”。2019年1月25日,纯青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自动解除双方此前订立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及《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涉及本协议的纠纷,由乙方住所地法院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应当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纯青公司与金凤公司先后签订《战略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及《协议书》,从上述协议的内容及内在联系判断,在后签订的《协议书》在关于选择受诉法院条款上对在先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作出了变更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意,故关于协议管辖条款,应以在后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为准。《协议书》明确约定“涉及本协议的纠纷,由金凤公司住所地法院解决”。本案金凤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内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据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选择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真实意思,该选择并不涉及实体层面的权利义务安排,并不应当受到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安排被否定或者终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争议解决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产生效力。故纯青公司、金凤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合同效力问题并不影响本案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在《协议书》对争议解决条款作出明确变更的情况下,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另外,金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双方后续签订的《协议书》等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阶段需处理的问题,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暂不理涉。故纯青公司关于本案应由金凤公司违约时具备约束力的《战略合作意向书》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纯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鹿伟玲

书 记 员  王 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9508.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3:22:57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3:23:10

相关推荐

  •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1)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

    2025年2月12日
    900
  • 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

    2025年2月12日
    900
  • 旅游合同纠纷的变更处理原则是什么?

    旅游合同纠纷的变更处理原则是什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下来,普法网小编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吧。 旅游合同纠纷的变更处理原则是什么? 1、只要旅游者和旅行社协商一致,且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就合法有效。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

    2025年2月12日
    800
  •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要怎么算?

    旅游合同纠纷就是为了确保以下几种情况出现,例如旅游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像航班延误、火车晚点、天气骤变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由“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旅游行程变动,旅行社是可以免责的。然而不少旅游者却投诉称,有些旅行社明明是在违约,却借口“不可抗力”而推卸责任。下面小编就来说说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要怎么算?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责任要怎么…

    2025年2月12日
    900
  • 动产质押是什么,动产质押与动产低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什么?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遇到资金短缺等情形时就会找他人寻求帮助,他人就可能要求借款人拿出一定的东西交给他占有作为担保,这种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的情况就是法律上常说的动产质押。那动产质押与动产低押的区别是什么? 动产质押与动产低押的区别是什么? 一、两者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2025年2月12日
    800
  •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接下来,小知就来为大家详细或一说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多大吧。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

    2025年2月12日
    800
  • 电子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吗?

    电子合同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吗?据了解,今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鼓励和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全面应用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有市民咨询了解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时使用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否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900
  • 劳动合同法中维护乙方的条例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年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劳动法中的一些员工因为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有些人可能会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有补偿吗?第五条双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者有关证明第五条双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025年2月12日
    800
  • 要约都有哪些形式

    要约的形式:对话的形式、和非对话的形式。其中,非对话的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如果要约采用对话形式作出的,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如果要约采用非对话形式作出的,一般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关于要约都有哪些形式的问题,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要约都有哪些形式 1、要约的形式主要包括:对话的形式、和非对话的形式。其中,非对话的形式还包括数据电文的形式。…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

    要约无效的法律情形有: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关于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的问题,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要约无效的具体法律情形 1、要约无效的法律情形有: (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要约不成立合同是否不成立

    要约不成立,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关于要约不成立合同是否不成立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要约不成立合同是否不成立 1、要约不成立,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1000
  • 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以撤回吗

    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以撤回,但必须是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否则只能通过撤销要约来取消该意思表示。关于合同要约发出后是否还可以撤回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以撤回吗 1、合同要约发出后,还可以撤回,但必须是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撤回。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合同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合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不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要约的具体内容实际了解。关于合同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合同要约在什么时候生效 1、合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不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要…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900
  • 小汽车驾驶证换证要多少钱

    驾驶证换证需要一定费用,但是不多,在几十元左右,主要是驾驶证换证工本费、体检费和照相的费用。持有小汽车驾驶证,应当在到期之前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带上身份证驾驶证等材料。如逾期一年还没有换证,则还用重新学习交通安全理论知识。关于小汽车驾驶证换证要多少钱的问题,下面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驾驶证换证要多少钱 1、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800
  •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关于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1、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

    合同纠纷 2025年2月12日
    9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