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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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人按照分工的情况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但是按照作用的情况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共同犯罪的犯罪中,一般都是两个人以上共同分工并实施犯罪行为,在同一个案件中,可能犯罪人员面临的处罚不同,其原因归于在案件中所处作用不同。

  一、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

  国外刑法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事后对犯罪分子所的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的,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收买的,应按窝赃、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二)事先(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三)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四)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以上是知芒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共同犯罪人分为哪些的内容,由此可知,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知芒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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