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创想鸟看到,优惠更多

在共同犯罪中,其种类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各个犯罪类型如何区分与鉴别。那么,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芒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主犯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二)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三)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二、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是如何处罚的

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

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附: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为特定犯罪提供资助、协助等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①、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直接单独定性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②、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直接以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120条之一):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直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第358条第3款);(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④特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附: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1、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2、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3、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煽动是针对不特定人,教唆是针对特定人

1、教唆犯的成立:

(1)教唆主体合格:被教唆者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引起他人(本来没有)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让他人实施所谓不特定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较为特定的犯罪,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例如,教唆怀孕妇女在分娩后杀死婴儿的,也成立教唆行为。另一方面,教唆行为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就具体的犯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做出指示。

(3)教唆故意。过失教唆不按犯罪处理

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犯罪行为。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时就认识到,被教唆人产生犯罪决意后实行犯罪的结局只能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例如,甲将一把没有装上子弹的手枪交给乙,指示乙当场开枪杀害丙,乙接受教唆开枪射击,因没有子弹而未能致丙死亡。

本书的初步看法是,既然故意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如果能够肯定教唆者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绝对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仍然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就不能否认教唆者具有犯罪故意,应以教唆犯论处。还要考虑到的是,是否指示犯罪方法以及指示何种犯罪方法,并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而将实施犯罪的具体问题交由被教唆的人决定;在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的情况下,即使教唆犯原本指示的是难以甚至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方法,但被教唆者完全可能改变方法直至发生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得免除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2、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情况较为复杂,认定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

(3)间接教唆的,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国外刑法往往明文规定处罚间接教唆者,我国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事实上肯定了其可罚性。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基于这一理由,再间接教唆的,也成立教唆犯。

(4)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例如,甲教唆乙对丙实施财产犯罪,言明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抢劫方法均可。如果乙实施了盗窃罪,则对甲也定盗窃罪;如果乙实施了抢夺罪,则对甲亦定抢夺罪。问题是,如果乙没有实施上述犯罪,对甲应如何处理? 联系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不认定为犯罪,似乎造成定罪的不协调。如果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只能认定为其中最轻的犯罪。但是,如果认定为轻罪时,也必须以轻罪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

3、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注意:有多个教唆犯情况下,也会有教唆的从犯;教唆从犯者以从犯论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3)理论上的教唆未遂: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

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①被教唆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的;

②被教唆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是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

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④被教唆者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的性质不同。

(4)部分犯罪共同中的教唆犯:如甲教唆乙盗窃,乙转化为抢劫的。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被教唆的罪,在规范意义上包含了教唆犯所教唆之罪,那么,教唆犯与被教唆犯性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对此种教唆犯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认定为理论上的“教唆未遂”

(五)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

1、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基于“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部分犯罪人成立中止的条件:撤出原因力。必须有效阻止犯罪发生,物质原因力可撤,精神原因力难撤;

2、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按照处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的原则处理。

其中认定构成从犯的一般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要是属于主犯的话,此时还要区分一下是否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是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则往往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三、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拢、勾结他人,提起犯意,出谋划策的教唆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是指:

(1)虽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

(2)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

4、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若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当,则均认定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数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责,其它证据又不能确定他们之间地位和作用大小的,应认定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从犯。

6、同案人在逃,从现有证据证实已抓获的被告人确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看风、转移赃物等)的,应认定为从犯。

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知芒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相关知识,同案人在逃,抓获的被告人供称只参与看风、转移赃物等次要或辅助作用,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宜认定主、从犯,但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普法网编辑,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law.chuangxiangniao.com/p/385231.html

(0)
上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1:32:43
下一篇 2025年2月10日 21:33:04

相关推荐

  •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非常重要,你了解多少?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700
  • 欺诈罪是怎么规定的(关于诈骗的法律知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500
  •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的定罪标准)

    高空抛物罪中,“高空”的标准如何把握? 答:刑法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条文中规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一方面,“建筑物或其他高空”需要满足一定的高度。国家标准GB/T 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因此,低于2米的一般不宜认定成立高空。另外…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赔偿)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造谣罪判多少年(诽谤造谣毁坏他人名誉的判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 心肺…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有关无期徒刑的司法解释)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制度,否则就有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如果在最好的年华里,被关进了监狱,那么是多么痛苦的一件事情,接下来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无期徒刑最多服刑多少年?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期徒刑最多服刑多少年 无期徒刑最多20到22年之间,当然这是说没有再犯新罪,如果在犯新罪,是要另外再算的。 二、无期…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深圳怎么申请公租房(申请深圳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最近太多小伙伴落户好以后 想了解公租房申请要求及流程 非深户可以申请公租房吗? 答:不可以的 夫妻双方一方其中是深户,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的,非深户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 且居住证在有效状态下 可以作为配偶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 那申请公租房有什么要求呢? 下面小编来解答 申请条件: 申请深圳公租房需同时满足社保、住房、户籍、年龄条件才可以资格申请。 一、社…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400
  • 故意伤害量刑标准是多少(故意打人轻微伤法律的处理办法)

    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一种行为,伤害别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有网友经常问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那么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张三是一个小混混,每天无所事事,在街上晃悠,这天他和几个兄弟看到一个美女,就想过去搭讪。刚刚跟美女打了个招呼,美女的男朋友李四就过来了,让他离开。张三觉得在兄弟面前丢了面子,就把李…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500
  • 私刻公章犯什么罪(使用假公章罪立案标准)

    为方便与他人签订合同,男子朱某利欲熏心,竟然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近日,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案件。最终,被告人朱某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朱某系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业务。2021年2月份,朱某在网上看到淄博某纸业有限公司有个烟囱需…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遗弃婴儿怎么定罪(构成遗弃子女罪的条件)

    刚刚关注一条本地新闻:6月13日,在沈阳铁西区铁西广场小五路附近垃圾桶发现一名刚出生的男婴,根据新闻记录由于当天下雨刮风把树刮倒砸在停放的车辆上,大家去围观时突然听到婴儿的啼哭声,随后在垃圾桶里发现一名弃婴,当时男婴被装在塑料袋里,路人抱出时脐带还没剪,居民将男婴送至派出所后,被急救人员接走送至医院。 图片截取大象新闻视频 图片截取大象新闻视频 遗弃婴儿需要…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700
  • 开设赌场罪最轻判多久(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判决规定)

    随着网络世界的日益发达,也滋生了很多的网络犯罪,比如: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层出不穷。说到网络赌博,与之相关的就是开设赌场罪了。 接下来我们就来举个例子了解一下,李四是某个犯罪集团的老大,他们集团主要从事赌场生意,张三则是李老大的跟随者,也就是帮忙打下手的,平时主要做的工作就是管理赌场的账目。 李四他们的赌场生意越做越红火,带来好的收益的同时也引起了别人的觊觎…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盗窃案件的立案流程(派出所处理偷盗流程)

    1、立案: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 治安管理条例殴打他人处罚(打人一下治安处罚最轻标准)

    小提示:行文不易,此文为原创,希望广大网友在阅读之余,及时关注我们,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以法之名,重新审视生活。 看文知义,说话听音。 从唐山公安官方公布的通报信息来看,此事已有定性,法际社为网友进行详细解读:(公安通报的信息已附在文章最后处) 一、此事件已确定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这话不是随便说的。司法鉴定的结论为“王某某、刘某某损…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500
  •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新交规(开车肇事逃逸后果)

    一般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刑事辩护 2025年6月1日
    6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