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是相对的,营利法人设立目的是取得利润。而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而成立的,那么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是怎样的?知芒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之一,除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国家赋予法人以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为了保证法人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
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主体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它不受年龄和智力因素的影响,因此,法人在成立时,即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民事主体只能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活动,即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同时,法人机关和工作人员代表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就应认为是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终止时有剩余财产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而是应该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知芒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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