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犯罪当中,对于犯罪行为是有不同的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这些犯罪形态都是在故意犯罪中存在的,那么如果一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那么对于这一种,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原则又是什么?接下来就跟随知芒网小编一同来了解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一、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遵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简记从、减、免)。显然,预备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小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于预备犯,可以从宽处罚。“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但同时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倾向性意见。这儿,刑法虽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这样为之。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也是法律所规定“可以”应有之义。)至于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节有:
(一)是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
(二)是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预备行为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
三、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预备行为主要包括: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勾引共犯;
(6)制定犯罪计划。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犯罪预备,这一犯罪形态是指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进入实行阶段,还是为犯罪做准备,因此犯罪恶意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小的,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这是知芒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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