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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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端于80年代初,真正成型是在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必然带来某些制度性的缺陷。这种先天不足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始终处于动荡之中,可能投机风盛行,大户操纵、违规操作之事屡屡发生,规范市场成为保证和促进证券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一、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一个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空白或漏洞,且监管力度和经验尚显不足。

目前,证券领域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二是围绕发行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行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等。2000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门联合查处了多起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案。如“麦科特”案。

三是围绕交易环节实施的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财产报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是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徇私舞弊、挪用(客户)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认定——从一宗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的认定谈起

入世后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行为方面的犯罪有所增多。2002年,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破获了江苏省首例证券公司职员挪用股民资金的犯罪案件。在侦办此案中,有许多值得思考的法律现象。

2002年3月13日,苏州邦德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竞到经侦支队报案称:她在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B股营业部的17万股海立B股被人盗卖169110股,市值17万美元;凤凰B股被盗卖1900股,市值1900美元,被盗卖的股票市值累计折合人民币140多万元。

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极为重视,当即部署展开调查,经过不懈努力,3月14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唐国政抓获,并搜出假护照复印件、假B股开户确认书及“陈广新”等假身份证数张。

经审查,唐国政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咨询员,因炒股亏损想填上窟窿,就利用工作之便,窃取该公司客户“刘竞”等的股东账号,并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假B股开户确认书在大鹏证券公司开户,将“刘竞”等四客户的股票盗卖数百次,总金额达人民币600万元,造成客户损失价值7万多美元。4月18日,犯罪嫌疑人唐国政被依法逮捕,6月17日被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此案的侦办中,案件的定性问题一直是困扰侦查人员的一个疑难问题。

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必须对照犯罪构成要件。此案中最重要的是对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来把握。因此,对照犯罪构成要件,定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均不准确。根据我国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002年4月18日,唐国政以挪用资金罪被批准逮捕。

三、惩治证券领域犯罪行为之对策

证券领域的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见解:

(一)提高公安经侦干警业务素质

经侦干警特别是负责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证券业务知识,熟悉证券交易规则,掌握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二)加强对证券机构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加强防范,努力减少损失。

以大鹏证券公司为例,犯罪嫌疑人以假身份证,假护照去开户,他们没有把好第一关,没有认真审核开户人的真实身份,而是违规操作,违反交易规则,给犯罪嫌疑人在一个资金账号上挂了几个股东账户。另外,对“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的规定”没有认真落实,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和股票成交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内部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机制,以至于唐国政利用夜间值班就可以查阅大量的客户资料,为他实施犯罪提供了条件。

(三)建立完善高效有力的打防机制。

笔者认为,建立并不断完善证券犯罪领域内的打防机制,当前主要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查处、打击和惩罚力度,要加强阵地控制,在证券领域广泛物建触角深、反应灵敏的秘密力量,及时收集动态信息,有选择地开展经嫌调控工作,有效遏制证券犯罪急剧上升的势头。

二是要抓紧完善关于证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制定了有关证券期货的法律框架,但仍需不断完善。

三是要大力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犯罪行为。《证券法》实施以来,证券市场管理力度正逐步加强,至今中国证监会己调查了280多件证券违规案件,但应该说对证券犯罪还存在着发现滞后的问题。

四是要建立监管侦查一体化的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公安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线索移交等协作配合机制。

五是要加强执法监督。立法部门要高度认识对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执法监督的必要性,除了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外,还必须加强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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