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解答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可以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车辆的,通知提车的时间不是以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间点起算,而是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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