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企业名称进行了规范。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企业名称变更表附上。表中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按“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栏中的名称办理变更登记;表中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词的企业名称,我局予以核准,请登记主管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寄我局企业登记司一份备案。附件: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变更表(略)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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