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和一般破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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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下面由法律知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政策性破产和一般破产的区别,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非政策性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它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另一个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法人破产,如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政策性破产

  政策性破产除适用《破产法》外,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及[2000]15号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适用的主体不同

  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国有非工业企业不能适用政策性破产。

  3、法院受理的条件不同

  政策性破产除必须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

  (1)因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有国家兼并破产领导小组的启动通知。

  非政策性破产只要具备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即可申请破产,但对破产法规定的三个实质要件应加以注意:

  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则不具备破产条件,不能申请破产,从而也排除了由上级主管部门强行申请破产的可能。

  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也不具备破产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两个程序要件之一,即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或债务人本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法院申请。否则属违法申请破产。

  4、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

  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它破产财产一起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而非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无优先安置职工一说。

  5、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职工安置费;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5)欠缴的税款;

  (6)破产债权。

  非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为:

  (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等);

  (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

  (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4)欠缴的税款;

  (5)破产债权。

  6、职工安置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依据法律和政策从预案操作到案件终结贯穿始终,而且是财产清算结束后的重头工作,可以占用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和其他财产。而非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前处理好,应当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失业保障途径解决,不能用拍卖企业资产所得来安置职工,法院立案后的审理、清算过程不再考虑职工安置问题,分配方案中也不体现安置费用。

  7、组织领导不同

  政策性破产从企业破产预案的制定到计划上报,直到最后的程序终结,都要在当地政府成立的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进行。而且在法院指定成立的清算组中,除专业人员外,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派人参加清算组,直到程序终结。非政策性破产无须如此复杂,只要符合破产的法定实质要件,法院即可依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也用不了那么多政府部门,甚至全部由专业人员组成。

  8、程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与非政策性破产从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的法律程序是一致的,即均要按照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破产程序终结等程序规范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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