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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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解析)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分析

1.颠覆国家政权罪。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所谓组织、策划、实施,与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的解释相同,组织,是指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员、组织经费、物资等;策划是指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实施,根据组织、策划具体的实施相关颠覆活动。此处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排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本罪的构成如下:

(1)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即宣传、鼓动。煽动的方式包括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造谣”,是指制造谣言,捏造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消息;“诽谤”,是指恶意诬蔑、中伤。“造谣、诽谤”,主要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如当众演讲,呼喊反动口号,投寄匿名信,散发、张贴传单等。

(3)本罪的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的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的煽动,把别人煽动起来,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三、适用指引

1.司法实践中,认定颠覆国家政权罪需注意:

(1)注意本罪的性质。本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2)注意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它们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的统一。②行为内容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希望通过暴力或其他方法,推翻现有政权和政治制度,建立新政权;而后者则表现为另立新政权,割据一方,独自为政。

(3)注意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界限。二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以及犯罪目的均相同,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方式是采取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采取煽动群众的方式,其中主要是造谣和诽谤。

2.司法实践中,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需注意:

(1)注意本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按犯罪处理。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存在区别。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危害国家安全罪教唆犯只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四、相关规定

《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发〔2020〕7号

实施日期2020年2月6日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五、无罪或轻罪案例

1. 程玄鑫寻衅滋事案。自2018年7月起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程玄鑫使用其华为P10手机通过“翻墙”软件在境外网络平台推特上注册账号,长期登录其推特账号浏览、截图、转发、评论大量虚假信息,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反动宣传信息共计44条。四川省泸定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程玄鑫利用境外网站平台,在推特社交网络上大量发布、转发、评论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 安永飞网络侮辱、诽谤、诋毁党和政府案。河北省尚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永飞作为信访人就信访事项进行走访,应向依法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而其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上访,其行为显属不当。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安永飞在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实施了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永飞在互联网上对国旗图案进行随意标注、发表诋毁党和政府的言论,虽系不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亦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安永飞虽利用网络辱骂他人,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该行为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该行为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小编:曾庆鸿律师

2021年1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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